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相帮助是一件美事,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在互助过程中主动帮忙者意外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双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帮忙而引发的邻里纠纷。
01
基本案情
谢某和彭某比邻而居,双方年逾古稀,平日里彭某因谢某生活贫困而多有照顾。2024年6月,彭某在县城的门面到期需要将招牌拆除,邻居谢某为感谢彭某平日关照,闻讯赶来帮忙。上楼梯取招牌时,谢某因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了下来,后住院治疗。谢某痊愈后与彭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谢某起诉至双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谢某两万六千余元。
案件生效后,彭某自觉无辜,认为谢某是自愿帮忙,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之后,谢某申请执行。
02
案件调解
“年轻人,你和我孙子年纪差不多,我吃过的盐比你吃过的米还多,这是他主动来帮我做的,而且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我都给了两千了,再多一分都不会出了!”
“法官,我也是一片好心,我现在也不要其他的,就只要他把医药费赔了就行了,为了治伤我都借了一万了!”
初到调解现场,两位老人各执一词,争辩不休,彭某更是情绪激动地指责谢某。为了避免冲突升级,执行法官连忙将彭某带离了现场并安抚其情绪,随即邀请了当地的网格员参与调解,在网格员的建议下再次邀请彭某的儿子和谢某的侄子进行调解。
“行要好伴,居要好邻。平日里年轻人都在外面工作,你们两位老人经常互相帮助照顾,值得我们学习,发生这样的事谁都不愿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承办法官结合案情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
经过多番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彭某当场支付现金一万五千元,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两位古稀老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