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里的疙瘩总算解开了,家里兄弟姊妹一直催着我向检察官道声感谢!

电话那端,老吴话语温暖而舒心。谈话间,他第一次来院里申诉时的场景又浮现在我眼前……

房产纠纷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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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初的一天,冬雨夹着雪花。老吴推门进入我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手套还未来得及摘下,就将一封文书递到了我的手中。那是一份民事判决书——刘姓兄弟二人对一房产的确权之诉,法院判决两人各占房屋50%的份额。这跟老吴有什么关系呢?我正诧异,老吴也抛出了他的困惑:“房产一直是我们吴家的,怎么给刘家兄弟平分了呢?”

一声叹息后,老吴向我道出原委。2020年6月,老吴30岁的堂弟吴某勇意外亡故,因尚未成家,父母又走得早,吴某勇居住的拆迁安置房由老吴和堂兄弟们代为保管。没过多久,村干部告知老吴,刘家兄弟拿着判决书要求出具房产过户的证明。早先老吴从长辈处得知,刘家兄弟是吴某勇母亲与前夫的孩子,他们跟吴家没什么往来。刘姓兄弟了解到同母异父的弟弟吴某勇意外身亡,留下一套房产,兄弟俩就一个当原告,一个当被告打起了遗产官司。关于房屋份额双方早已商量好,很快就拿到了法院判决书。

“吴某勇是我四叔吴某强的儿子,这套安置房一直是他和我奶奶、我三叔、四叔一起住的。他们生活不富裕,平时都是我们堂兄弟帮衬,身后事也是我们帮忙料理的。这房子判给刘家兄弟,我们吴家人肯定是不同意的。”老吴说。

查明案涉房屋变迁过程

受理本案后,我先后到当地派出所、吴家村组进行调查,通过翻阅户籍档案、走访村民,查明了该家族人员、家庭立户的变更过程,各人员出生过世时间,最终绘制出老吴一家的家族图谱后,才算捋清他们相互之间的继承顺位。

经调查,我了解到,老吴的奶奶共生育了6个子女——4个儿子,2个女儿。长子和次子先后成家单独立户,三儿子、四儿子与老吴的奶奶长期生活在一起。四儿子吴某强于1989年与王某某结婚,生有一子吴某勇。王某某与吴某强结婚前,与前夫刘某育有刘姓兄弟二人,刘家兄弟并未跟随母亲到吴家一起生活。吴某勇13岁时其母亲过世,之后其父亲过世,随后其奶奶过世,之后其三伯过世,直到2020年吴某勇出意外。从家庭关系分析,老吴作为申诉人有其利益存在的可能性。

刘家兄弟在起诉时称案涉房产为吴某勇单独所有,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为了查清这套房产的“前世今生”,我来到房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原来,老吴的奶奶与老吴的三叔、四叔曾共同居住在老宅里,王某某改嫁过来也居住于此。1994年,他们共同将老宅翻建并于1998年将产权登记在老吴四叔吴某强个人名下。2009年,因新农村建设需要,该老宅被拆除并安置新房,新房尚未作产权登记。

我发现,吴家房屋几经变迁,但不变的是,吴某强一家与老吴的奶奶、三叔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虽然1998年老房子在登记产权时,仅登记了吴某强一人的名字,但根据当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因此,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是物权登记的对外效力,家庭成员内部所有权的确认,要从是否存在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角度判断。

案涉房屋由登记的房屋拆迁安置而来,安置时,除了吴某勇的母亲过世外,其余人员均作为安置人口被统一安置到新房,故案涉房屋理应属于他们的共有财产。

厘清曲直化解纠纷

明确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后,继承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涉及吴家,继承人就包括老吴奶奶仍然在世的子女及其孙子女,刘家兄弟系王某某所生,也享有继承权。双方都在为自己争取利益,化解矛盾就成了我工作的重心。

我找到了老吴,老吴气愤地说:“刘家兄弟平时也不与我们来往,当时吴某勇的父母先后亡故,生活艰难,也没见他们帮扶一把。吴某勇的后事也是我们办的,现在为了分房子刘家竟能做出兄弟俩互相起诉、利用法院判决抢走房子的事情!”我耐心地对其释法说理:“刘姓兄弟作为吴某勇同母异父的兄弟,法律规定他们也有继承的份额。”

我又约见了刘家兄弟,从法理情多角度指出他们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证明老吴奶奶先于吴某强去世的证据是错误的。面对检察机关查实的证据,刘家兄弟也认识到他们的做法确实不当,希望按法律规定公正处理。

2023年3月28日,我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同年12月29日,因刘姓兄弟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撤销了原审判决。老吴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表示将约请双方协商处理好财产分配的事情。

近日,我打电话回访时,老吴告诉我,他们商量过后决定将房屋卖出,目前房屋正处于待售状态。对于房屋售出款项,他们将与刘家兄弟按照继承比例进行分配。这场继承纠纷至此总算了结了。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文静 仪征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整理:陈义志

编辑:吴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