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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刘哲说法

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

刑罚的特点是有不同种类和梯度,就像一个标尺从而满足于对于不同类型、不同严重程度犯罪的不同否定评价。

刑罚的尺度体现在与犯罪行为严重性的吻合上。

这也被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也就是刑罚要尽量的精准地与犯罪行为相匹配,从而让公众感觉到合适,恰如其分。

也就是宽严相济,这其实是刑罚的分寸感。

分寸感是刑罚的内在秩序。

分寸感提升了刑罚的公信力,让公众发自内心的感受到理所当然。

也就是刑罚应该尽量接近于公众内心的尺度,也就是与常情常理相吻合,要根植于人类社会的伦理基础。

认为这个伦理基础才是人的内在秩序。

刑罚秩序这个社会产品只有与人的内心秩序相协调,才能体现出正当性。

正因此,我们不能对一点轻罪就动则施以重刑,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凑数的纳入刑事评价当中,也就让人有一种小题大做的感觉。

与那些大题小做放在一起一比,更加感到一种不平衡、不公平,柿子捡软的捏。

这就不是刑罚,成为挟私报复,成了任性的霸凌。

最常见的就是机械执法,这是司法不公的一个新的焦点。

但这个还主要是司法领域的问题。

还有一个领域涉及到立法和制度结构上的深层问题。

那就是刑罚负面效应的无止境。

刑罚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有限性。

它是一种惩罚,但这个惩罚不是无限、无期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

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限制和限度,比如刑期、数额等等。

即使无期徒刑也不是真的没有期限,经过一段时间也会减为有期徒刑。

刑罚为什么要有一定的期限?

这是因为人的寿命是有限的,而且工作、生活的黄金时间更是短暂。

如果仅仅从刑期看,刑罚其实并不会影响那么多,因为90%都是三年以下的刑罚。

但其实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所有这些轻刑都变成了“无期徒刑”。

因为刑罚通过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终身的。

这种负面影响并不管你是不是已经改造好了。

你改造好与不好,他都要影响你一辈子,好像改造好反而吃亏了。

这是因为刑罚的前科终身制,形成一种一棒子打死的效应。

这个人只要犯了罪,这辈子就算完了。

一辈子都要背着这个前科活着,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有些工作一辈子也干不了。

而这些工作甚至不问你犯的是什么罪,你到底有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这个前科终身不消灭的制度,其实是有着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的。

那就是对犯过错误的人,彻底打入另册,把他们要一棒子打死,要警惕他们东山再起,这也是某些人心中的除恶务尽。

他们心中对犯罪人极为排斥,不希望给他们任何的机会。

但是我觉得刑罚的本质不是终身的排斥。

刑罚的本质是适度的惩罚。

刑罚的目的为了改造,不是发泄仇恨。

因为这个世界无人完美,每个人都会犯错误,如果我们不能容错,我们就会无人可用。

刑罚不是将犯罪人放逐在社会之外,他们只要出狱了就会回归到社会当中。

成为我们的邻居,成为给你送快递的人,成为为你提供各种服务和产品的人。

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也有他们一份力量,没了他们也不行。

一方面,他们在短暂的刑期之后很快的就要融入社会,这是不可阻挡,无论你是否接受这都是一个事实;另一方面,刑罚只是一个相对的刑期,并没有要求他经受一辈子的煎熬,因此前科终身不消灭所带来的煎熬,完全是额外的惩罚。

而且在轻罪案件中,这种额外惩罚与刑罚本身相比也太不相适应了。

刑罚只有几个月,但前科负面效应确实一辈子,与十年以上犯罪的前科效应是一样的,这也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完全没有必要。

绝大部分轻罪犯罪人都没有大的社会危险性,我们却如此小心的提防,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这显然是浪费宝贵的社会成本。

更重要的是,对成为千百万轻罪前科者的终身梦魇,这些前科效应真的会逼的很多前科者走投无路,生生的把他们推向再犯罪的怀抱。

只有谁能够完全的不歧视、不排斥前科者呢?只有那些前科者彼此,也就是那些狱友,他们完全能够理解对方的感受。

而与这些狱友联系多了,与社会联系上了,这必然会增加社会的风险。

我们通过前科对犯罪人的限制并不是减少风险,而是制造风险。

这并不是刑罚的本意。

刑罚的核心在于尺度,而前科不限性失去了尺度的价值,让所有犯罪人变得都一样。

这样犯轻罪反而不是吃亏了,我们这不是再鼓励犯罪么,让他们破罐子破摔么?

而且前科不仅终身会影响犯罪人本人,而且也对其家人产生终身性的影响。

这是犯罪人最不愿看见的,最不满的,会让他们一直心绪难平,无法会对社会公正建立信心。

同样也会让这些前科子女更加绝望,更加失望,从而滋生不满和怨恨。

而这更不是刑罚所不愿意看到的,刑罚并不惩罚无辜者。

前科株连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刑罚在惩罚无辜者。

虽然这种惩罚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通过一系列社会制度在发生作用。

但是因为社会制度的真实效力,让排斥效应变得毫不含糊。

结果,刑罚不仅对犯罪人“一棒子打死”,而且还进一步“打死了”他们的家人。

这种滥用刑罚的负面效应,实际上是在破坏刑罚否定评价的正当性,让刑罚失去民众的认可和期望,从而脱离赖以生存的伦理基础。

让刑罚失去社会共识的根基,成为了恐吓的大棒而不是准绳。

刑罚绝不是一棒子打死,往死里打的意思。

刑罚应该是公道自在人心的尺度。

刑法应该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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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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