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以后人工智能盛行,本质(原理)可能只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那么,现在的我们,是不是也是某种智能盛行之后的人类,在那之前,人类可能精通着各种本质(原理),因为本质(原理)不过是那时候的常识。
——坤鹏论
非常抱歉,最近这两天事情有点多,坤鹏论昨天实在没有抽出时间来写文章。
第十卷第八章(2)
原文:
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
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属,
因为对成已经说明是完全差异。
解释:
所有的事物因为相反者使之区分开来,
而且,我们已经证明了,众多的对立是在相同的种之中,
因为对立是完全的差异。
原文:
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异;
所以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解释:
而所有种上的差异总是与某些事物在某些事物方面的差异;
因此,对于这两者来说,后一个“某些事物”实际上是共通的,也就是它们的种。
比如:对于人和马来说,动物就是它们的共通点,也就是它们的种。
原文: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列之中;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
所以这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解释:
(据此而论,所有于种无异而于属有异的对立都在表语的同一条线上,并且在最高程度上彼此相异;因为它们的差异是完全的,而且它们不能同时存在。)
因此,这差异是对立的一个类型。
这是解释反对是由差异形成的,最大的差异就是对立。
原文:
这样,“于种有别者”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
解释:
因此,“在属上有差异”的意思是,在相同的种之中,包含着对立而又是不可分的事物(所在在属上相同的事物都不具有对立,而且是不可分的);
原文:
我们所以要注明“不可区分物”,是因为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
解释:
我们之所以要注明不可分的事物,是因为在区分的过程之中,也就是中间阶段,还没有达到不可分的事情之时,也可以引出对立。
原文:
于是,对于所谓“科属”而言,“一科属内各品种”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
(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含义便与此喻不符)。
解释:
因而很明显对于所谓的种而言,在一个种中的属,没有属在属上是更相同的或更相异的。
(这样的比喻是恰当的,因为质料是由否定来揭示的,而种是被称为种的东西的质料;但不是在我们说到种的意义上或者赫拉克利特的部族的意义上,而是在我们说过的,在自然的种的意义上)。
原文:
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
而在同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
解释:
对于不在同一种的事物来说,这既是种不同,就不谈论属的区别,这里讨论的是种的不同。
而在同一种中的事物则讨论的是属的不同。
原文:
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差异必须是一个“对反”;
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解释:
因为在属上不同的事物的差异必定是一个对立,
而这仅仅属于在同一个种中的事物。
这里亚里士多德反复说明的意思是:
在一个种之中的那些属必定是相互有差异的(否则就找不出什么是“属差”),
而在种之中的这个“属”,必须是具有相同属性的,即具有共通性,
如果没有相同属性,那么,它就不能存在于一个种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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