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孟某婚后第2年,女儿晓萌出生。而孟某对我们母女很冷淡,让我丝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一心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我,承诺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并在离婚协议中言明无须孟某承担抚养费,然后我们领了离婚证。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衣食住行、学习、兴趣班样样都要钱,我的经济压力倍增,日子过得捉襟见肘。实在没有办法,我就要求孟某支付抚养费,但孟某以当初已约定自己不需要负担抚养费为由拒绝了我。请问,我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吗?
读者:苏黎
苏黎读者:孟某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请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你和孟某在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由你独自抚养女儿,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孩子上学等所需各项费用都逐步增加。你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尤其是已经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状况,这势必无法让孩子有较好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因此,你现在可以女儿晓萌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给付相应的抚养费,而且法院会依法支持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