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温某系某系列小说的作者。2016年至2018年,温某(授权方)与影业公司(被授权方)围绕某系列小说的各项著作权权能先后签订七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本案系争合同系上述七份合同之一,即2017年4月9日温某(乙方)与影业公司(甲方)签署的《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
该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已经签署有关某系列小说作品乙方授权甲方独家全案运营的《独家合作协议》,并达成相关补充协议。乙方同意将其文学作品某系列作品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许可给甲方独家使用及双方进行相关合作。该协议对于某系列文学作品的动漫改编事宜及双方在改编过程中互负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已经授予甲方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另行授予他人,否则乙方构成违约并需支付甲方500万元违约金。
2018年开始,温某频繁在公众媒体上指责影业公司并要求单方解除与影业公司就某小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同年起,温某与影业公司之间就上述围绕某系列小说签订的七份合同陆续产生了十余次诉讼与仲裁纠纷。同年6月开始,温某将部分某小说的简体中文版纸质图书出版发行权独占性地授予其他公司,某小说纸质图书随后由其他公司出版发行。同年12月,温某将某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电子出版物制作发行权等权利独家授予其他公司,影业公司估算损失达400余万元。
系争合同签订至今,影业公司未实际履行。影业公司表示,鉴于温某频繁在公开场合无故指责影业公司并宣称取消授权,导致包括系争合同在内的多份涉某系列小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均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开展项目运营。影业公司诉请温某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擅自在影业公司获得独占性许可权利期间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出版发行权再行授权给第三方,构成违约。法院考虑到某系列文字作品在我国小说领域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温某擅自授权他人的主观恶意、温某因授权他人可能的获益、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数额等因素,支持影业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系争合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合同僵局规则由法院判决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到本案系争合同:(1)影业公司自合同签约至今,客观上未履行系争合同项下任何涉案作品改编动漫的义务,属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①事实上不能履行。系争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双方相互信赖,均有友好合作的意向。但综观本案合同签订以来,就著作权授权事宜已发生数十场诉讼或仲裁;自2018年6月起,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某系列小说的作者温某屡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单方与影业公司解约的言论,坚持要求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双方的信赖基础已经完全丧失。
②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系争合同是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作开发协议。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紧密合作,无法强制履行。
(3)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系争合同的期限为十年,合同订立即将满五年,合同项下的合作项目迟迟未见启动。双方诉讼、仲裁不断,有关双方矛盾的报道屡见于媒体。可以预见到,系争合同继续存续下去,也无法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合同僵局已经形成。
【特别提示】
本案系适用司法打破合同僵局的制度判决终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合同僵局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更多是在描述合同履行状态的一种事实问题,陷入合同僵局的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合同创设的权利,履行请求权的权能被架空,但对应的给付义务并未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显得名不副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基础上,以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继续沿用排除履行请求权的类型,增设第二款的司法终止权打破合同僵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同的是,本条将司法终止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限缩,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列为规范要件,唯有合同目的落空时的合同僵局,司法权才会介入打破无存在价值的合同僵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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