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铜陵日前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存在多个重大事故隐患,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10.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铜﹞应急罚﹝2024﹞﹝矿-7﹞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11项违法违规事实:
1、抽查人员定位系统,今年以来从事井下作业的徐张根、童双喜、高贵付、韩立虎等人员没有入井轨迹信息,温州通业天马山项目部4月份3名新入职的井下员工未配备人员定位卡;未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第4.4、5.5条规定。
2、抽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2024年4月5日9:30-13:30,-135m维修车皮动火作业时,负责动火作业现场条件验收、完工验收的施工单位负责人黄小龙未到动火作业地点,违反《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
3、矿-215m提升机升降人员及物料,主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过期(检测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4日,下次检验日期应为2023年11月5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7.4条规定。
4、矿设置5个地面岩移监测点位于41-38线间,目前采掘活动主要位于30-24线间,缺少地面岩体移动监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2条规定。
5、井下-395m中段32.5线采场回风天井下口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6.4条规定。
6、井下-215m盲竖井及混合井卷扬机均未每天由专人试验检查1次定点限速、等速超速等保护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29条规定。
7、井下-215m中段、-395m中段使用的矿车未使用防脱销;-215m中段电机车架线部分地段架设高度低于1.8m,一处架线绝缘瓷瓶漏电;未对-215m中段使用的架线电机车制动距离进行测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4、6.4.1.13、6.4.1.12条规定。
8、未按规定每季度对35KV变电所至-575中段中央配电所四根高压电缆进行耐压试验;未对-575m中段配电所2号6KV进线高压开关柜继电保护电流速断值、限时速断及延时时间进行试验检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8.2条规定。
9、无矿井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6.5.5条规定。
10、混合提升井井下各中段马头门未设自动安全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20条规定。
11、矿未对三台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钢丝绳动、静防滑安全系数进行计算;矿未对五台提升机钢丝绳最大静拉力进行计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21、6.4.7.7条规定。
铜陵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上述11项违法违规事实中,
行为 1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为 2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九)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为 3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 1 目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为 4-11 分别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2、6.2.6.4、6.4.4.29、6.4.1.4、6.4.1.12、6.4.1.13、5.6.5.5、6.4.4.20、6.4.8.21、6.4.7.7 规定。
行为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3万元罚款。
行为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给予3万元罚款。
行为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3万元罚款。
行为4-11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1.7万元罚款。
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合并处10.7万元的罚款。
天眼查信息显示,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曾用名:铜陵市铜都天马山硫金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4年,系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成员,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是一家以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1600万人民币。
股权信息显示,该公司系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