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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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该罪。

2、主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所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合法目的而采取一定的威胁或要挟手段,则不构成该罪。

相关案例

(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20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周某宝敲诈勒索案”(入库编号:2023-05-1-229-004)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不公待遇或者发现违规经营等问题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利用网络维权是行为人均可以采取的措施,但被告人周某宝却以此为生财之道,在短时间内针对类似主体以类似手法多次收取或索取他人出于压力而支付且明显超过其消费金额的钱款,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民事维权的范围。被告人周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编制并发布或威胁发布被害人(单位)负面信息对被害人(单位)造成网络舆论压力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3、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手段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所谓“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

4、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客体),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次要客体)。

5、云南省敲诈勒索罪入罪标准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云南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50000万元为起点。

二、本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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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本罪辩护思路及要点

1、行为人系基于正当权利基础索取补偿或者赔偿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即便实施了一定的恐吓或威胁行为,且利用该行为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索要财物的动机、目的及理由是基于自身合法或正当权益遭受到对方损害,进而向对方提出索要补偿或者赔偿的,则行为人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案例

(2019)豫0421刑初26号 屈某某敲诈勒索案

法院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从该案看,屈某某主观上是讨要自己的工资,而非寇某的个人财产。寇某夫妇陈述屈某某有言语威胁、恐吓的成分,但该威胁、恐吓的语言,仅为讨要自己的经过乡政府合法确认的工资而已,并非意图非法占有寇某个人的财产,寇某可以向其释明,让其找合适的讨要工资途径,而非自己去垫付。……综上,现有在案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屈某某敲诈勒索寇某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经补充提供证据后,证据仍然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屈某某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要注意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假如危害行为依托一定的事实基础,如市场交易、产品服务等,有实现特定经济或商业利益的目的,危害行为发生在交易或服务过程之中,且危害行为完成之时,交易或服务亦随之完结。则考虑构成强迫交易罪而非本罪。

3、行为人未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系通过提起诉讼、据实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以威胁、要挟、强拿索要的方法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沈某敲诈勒索案”(入库编号:2023-05-1-229-002)

被告人沈某在与某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遭拒后,沈某向相关部门举报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保及其工程项目中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

法院认为,沈某与公司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沈某也未在劳动争议款项之外另行向公司索要撤回举报的钱款,沈某的举报行为有事实依据,是其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事后证明其举报内容属实。沈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目的具有合法性,手段亦适当,应对其宣告无罪。

4、敲诈勒索罪辩护中应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事出有因型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尤其是因不正当两性关系引起的敲诈勒索案件,往往因民事纠纷而起,如果无法认定被害人过错情节,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和解工作,争取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