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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鉴于击沉高升号而引起的日英纠纷,很可能使正在付诸实施的侵略图谋前功尽弃,便决定采取以攻为守之策,首先从英国外交部下手。

1、日本的“迷魂阵”

1894年8月7日,日本先派驻英公使馆德籍秘书西博尔德男爵拜访柏提,谈话中自然会涉及高升号被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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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西博尔德和柏提围绕着日本的责任问题展开了一场辩论:

柏:“金伯利伯爵曾就高升号被沉一事送致青木公使一份照会。”
西:“听说了。但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外交部不可能期待日本政府给予一个相应的满意答复。发生此事是不幸的。就我个人来说,对受害者是深表同情的。但从军事观点、特别是国际法的观点看,对受害者则不能表示同情。”
柏:“道理比较简单:一艘日本军舰击沉了装载前往朝鲜的中国军队的英国船,而朝鲜是中国根据1885年条约完全有权力派遣军队的地方,日本无权阻止这艘船,或者说无权阻止中国派兵。”

谈到日本无权问题时,西博尔德则强调事先已有“最后通谍”。那么,所谓“最后通谍”算不算正式宣战呢?

柏:“但在那里并没有真正的战争声明。”
西:“我承认这一点。然现代国际法权威、特别是美国的权威,都认为不必要求什么正式的声明,仅仅表示他们有采取非常手段之意图就行了。柏提先生还能记得1870年法国代办在柏林就普法战争开始写给俾斯麦的信吧?信中仅仅表示了法国政府在认为有必要时将保护其权力之步骤;“日本政府较之上述事情是走得远了一点:它要求英国公使通知中国,中国增兵是对日本的个威胁。这就明显地意味着,日本把派兵看成是敌对行动。”
柏:“但战争实际上还没有真正打起来。”
西:“是的。在高升号被拦时是那样,但几分钟后情况不一样了。因为济远向浪速发射了鱼雷。我想,发射鱼雷不能不意味着敌对行动。”
柏:“当然,但这些还不能证明。”
西:“我相信在浪速舰开始阻拦之后,是中国军舰开了第一炮。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济远号升起了停战旗。这样的事无论如何也弄不清楚,因为济远在升起白旗的情况下还向它的敌人靠近,就很像是一个骗局。”
柏:“中国军舰开火,是因为浪速舰阻拦这艘轮船。”
西:“不是英国的船就是中国的船。如果是英国的船,正如你所说那样,中国军人就无权干涉,因为这是英国军人的事;如果是中国的船,中国军人则有权干涉。要是那样的话,英国政府现在就毫无理由去抱怨了。船不是英国的就是中国的,它不可能同时属于两国。假设是英国的,中国军人则无开火之借口。”
柏:“船是英国的。正如你所说,中国军人没有因船被阻而开火的理由。浪速舰也抓住了这一点。”

西博尔德说中国军舰先开第一炮,本来是一种推测,他开始说“相信”是这样,继之又说“这是毫无疑义的”,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把自己的推测虚构为客观事实了。然后又运用二难推理的形式,得出“中国军人无开火之借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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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拙劣的诡辩!

因为他所确定的“中国军舰先开第一炮”的前提完全是虚假的。

可笑的是,身为英国外交副大臣的柏提,竟然陷入了这位日本公使馆秘书所设下的迷阵,承认是中国军舰先开第一炮,进而肯定高升号上的中国士兵没有为了自卫而进行反击的权力。

2、西博尔德的“强盗逻辑”

接着,他们又就浪速击沉高升号是否有理的问题继续进行争论:

西:“是的。如果按时间顺序考察此事,你可以看到,浪速舰是完全对的。济远号之行动使中日之间敌对行动业已开始,从而战争法也开始实行了。根据战争法,交战一方有权阻止中立船只载运战争禁运品。我想,你会承认军队和弹药是禁运品。”
柏:“当然,但无需击沉船。”
西:“这便是下一个问题了。敌对行动既已开始,浪速舰派一小艇去命令高升号跟它走。换句话说,它捕获了这条船。这样做是符合国际法的。”
柏:“但不应击沉它。”
西:“这又是下一步了。当浪速舰长命令高升号跟随时,其船长却遭到了拒绝投降的中国人之阻止。汉纳根先生、高惠悌船长和浪速舰长可以作证。高升号船长已不再担任指挥,他已是中国人手中的囚犯。他们威胁他的生命,不让他放下小艇。从法律上说,他们已占据了这条船。因此,该船尽管还挂着英国旗,但已不是英国人所有。作为该船代表的船长已失去自由,而成为一个犯人。他们这样做,不是船上中国军队的自愿行动,便是中国将领下达的命令。从法律上说,在第一种情况下,是船已落入海盗之手;在第二种情况下,是中国军队在中日敌对行动开始时占领了该船。这样,浪速完全有理由采取这样的军事设施。因为控制船上配备的武装和采取敌对行动人员的反抗,是完全必要的。”
柏:“但不必击沉它。”
西:“在这一点上,我们务必要将感情和公法区别开来。如果浪速毫无他法可想,那在法律上也是有理由的。正象我认为那样,应不失时机地击沉它。因派小艇跟踪中国船是浪速的责任,而小艇跟在中国船后边跑,任何时候都可能道到中国强大海军力量的攻击。此外,浪速舰也近于掌握在中国军人的手中并有被击沉的危险。因为一旦炮弹进入机房引起爆炸,它就报销了。”

西博尔德首先颠倒了事件的因果关系,把中国士兵反投降说成是敌对行动的开始,继又把高升号定性为“中国船”,甚至危言耸听地编造浪速有被击沉的危险。这正如强盗持枪威逼过路人,过路人不听威逼反被扣上威胁强盗一样,这完全是强盗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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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受雇于日本驻英公使馆的秘书鼓起如簧之舌,任意信口雌黄,竟使柏提无言答对,最后只好说:“我可以私下告诉你,击沉英船不止是坏事,而且是很愚蠢的事。”

西博尔德答道:

“我也和你同样感到遗憾。为了辩论,即使我们所争的问题远了些,但我仍然坚持那是对的。如果英国政府由于某个军官的行为而改变其对日本的友好态度,那就更令人遗憾了。”

他是暗示英国不要小题大做,为了区区小事而忘了联日防俄的战略。对英国当局来说,这番话是很能打动心弦的。

两天后,柏提签署了一份备忘录,把西博尔德所转述的日本政府的论点,归纳为7点,其中有4点涉及高升号被沉事件:

一、“7月25日,是中国开了第一炮。中国军舰发射了一枚鱼雷,继之以火炮击中日本军舰。”
二、“英国运输船高升号成为敌对的中国远征队的一部分,失去其中立立场,船主、货运商及船长肯定知道远征的目的及所冒的风险。”
三、“高升号被击沉时并未处在英国船长和水手的掌握之下,中国人控制了该船,从而使其带上了海盗的特征。”
四、“未经宣战即开始了战争状态,它至少在7月25日已经形成。”

备忘录对日本的谬论从正面宣扬而不加说明,仅在结尾处轻描淡写地附了几句话:

“上述辩解是否属实,多半要取决于日本对情况说明的准确性。然英国海军由自己同胞处得到的证词和函电,表明本政府所述是不准确的。”

这里露出的蛛丝马迹,隐藏着英国政府已考虑采取淡化高升号被沉事件的方针。

3、日本人的“收买”

不久,日本法制局长官末松谦澄经过“充分调查”,提出一份报告书,认为浪速舰之行为“绝非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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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的要点如下:

第一,浪速号是在战争已经开始以后才对高升号行使交战国的权利的。
第二,高升号船籍虽原属英国,但在事变中途,该船船长完全被剥夺行驶其职务的自由,该船已为中国军官所控制,严洛说来,当时英船高升号已被中国军官强占。
第三,该船船长事先曾与中国政府订定契约,一旦开战,须将本船交付中国。特别是该船在大沽启航时接有密令,无疑的已经预料到中日两国有交战行为。

据此,日本政府认为“显然没有如英国外交大臣所提出的对于其船员的生命财产负赔偿之义务,完全可以说是交战国行使当然之权利”。

于是,陆奥向驻英公使青木周藏发出如下之训令:

“末松调查的情况对我方极为有利。其报告抄件已于8月15日寄出。此外,还已查明,中国政府在租赁高升号时,曾向天津汇丰银行预付4万英镑押金。其条件是,如该船在宣战前后发生任何意外,这笔钱则付给轮船公司作为偿金。”

末松谦澄的调查书与西博尔德到英国外交部游说是互相呼应的,其基本论点也是一致的。二者还有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即都是在国际法的外衣下而肆意歪曲事实的真相,以为自己的海盗行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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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日本不惜采用卑鄙的贿赂办法,也起了作用。青木周藏曾向陆奥宗光秘密报告:

“《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用,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维斯特雷基公开表示:根据国际法,浪速舰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和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英镑的特工经费。”

由于日本的收买,不仅某些英国权威人士甘心为虎作伥,连英国及欧洲的一些主要报纸也都“改变了腔调”,开始为日本的侵略行径辩护。

当然,最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对英国政府来说,联日防俄才是大局,它不会为一艘商船被击沉而改变其既定方针。

起初,为了不使自己偏袒日本的态度过于暴露,英国政府撇开皇家法院的法官们,指示上海英国海事裁判所审理高升号被沉一案,并命英国远东舰队司令斐里曼特海军中将就此事提出报告。斐里曼特遵照政府的意图,却一变原先的态度。

据日本递信省得到上海发来的机密电报:

海事裁判所审理高升号被沉事件的经过是,“为了日本的利益,由英国海军提督提出报告,认为日本击沉该船乃正常之举,并劝告政府不作任何要求。”

上海英国海事裁判所的判定,给英国政府在高升号被沉一案中完全倒向日本提供了“根据”。但是,对于如何向中国要求赔偿,即由英国政府出面向中国提出还是支持印支轮船公司直接向中国提出较为合理,还一直拿不定主意。

4、向中国索赔

到1895年1月,金伯利只好请英国皇家法院拿个章程。而皇家法院含糊其词以应付之,答复曰:依据国际法,此事取决于对高升号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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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金伯利指示柏提给印支轮船公司写了一封长信,极力说服印支轮船公司向中国索赔。

对于英国政府的态度变化,连印支轮船公司的董事们也难以理解。

先是在1894年8月6日,柏提曾奉金伯利之命,写信通知公司:

“日本政府必须为其海军军官的行为引起的英国国民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为使应索的赔偿心中有数,请尽快将沉船造成的人身财物损失详情禀报金伯利大臣。”

董事会也对政府的决定复信表示满意。不料如今英国政府却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怎能不令董事们愤愤不平?

他们致函金伯利说:

“如果承认高升号轮船在整个航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话,那么,对于日本人在犯下如此野蛮的屠杀罪行,使如此众多的无辜英国臣民丧生,并对英国国旗表示不敬之后,竟能完全逃脱惩罚,董事们深感失望。”

在金伯利的说服下,印支轮船公司决定让其在上海的代理人提出向中国索赔的金额,经过几个月的准备,公司于5月2日提出了一份索赔金额的清单:

船价:190000美元;船上存煤及储藏物品:8000美元;一个月的租金:9000美元;船员及水手补偿金:250000美元;一年的利息31000美元,合计488000美元。

按当时中外货币的比价,总赔偿金额48.8万美元,可折合4.88万英镑或白银34.16万两。连欧格讷也认为这个索赔金额是有水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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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船员及水手补偿金为例,指出:

“我注意到他们代表中国籍船员由于敌人而遭受的损失和伤害向中国政府索赔金额超过11.2万美元,其中几乎有4万美元是为那些船员花名册未载的中国人而索赔的。…似乎他们简单地确定了25万美元这个随意的数额作为个人索赔,然后再在索赔人中间进行分配,而不是先将单个项目适当确定后再决定总数,而且他们没有就损失的性质和价值以及幸存者所受的个人伤害提供任何证明。”

原来,英国外交部与印支轮船公司商定,索赔要求将通过驻华公使欧格讷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而欧格讷却不愿意担任这个不光彩的角色。

5月6日,他致电金伯利:.

“高升提出索赔将损害英国的利益。高升号的沉没是战争留下的最大创伤,被认为是一次背叛行为。英国迟迟不想限制日本,使自己背上了‘亲日’的重大嫌疑。一旦发现英国又想在中国身上捞取补偿,将会极大地伤害中国人的感情,并造成极坏的影响。由于拒绝支持逼迫日本让步,将会中断友好关系,使接管重组海军的希望化为泡影,并将失去一大堆政治及其他方面的利益。若在伦敦提出索赔并建议交付仲裁,将会减轻摩擦。”

9日,又致函金伯利,对6日的电报作了如下的补充:

“若要求中国为自己遭受的莫大损害作出赔偿,将会引起强烈的愤懑。我无意从法律的角度判断是非,因孰是敦非无关紧要,问题是索赔会影响我们在中国的利益。根本无法使中国人明白国际法中的罚款是怎么回事。即使我们的法官费数月之功认真研究,作出无可置疑的正确结论,他们还是不会满意。遗憾的是,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们普遍相信,日本是肇事者,中国和英国是受害者,英国应予以报复。”

他在6日的电报中把索赔的事推给伦敦,并建议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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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封信中又对仲裁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我相信,没有严厉的制裁,中国政府是不会完全接受索赔的。惟一和平解决的办法,是希望他们能够同意服从仲裁。如有外国政府及法官的支持,我们作为索赔人就会少遭非议。”

欧格讷的建议给英国政府出了个难题。当时,英国既在中国的形象相当不好,又在欧洲列强中处境较为孤立,考虑到自身的在华利益,也就只好不再追究此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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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清政府自认晦气,原先租船的押金既收不回来,便自然变成了偿金。此案遂无形了之。正如有人指出:“国际法云云,岂有定评哉!”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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