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近日,沾益公安分局金龙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辱骂他人案、一起殴打他人案,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2人。
案例一
10月18日,居住在金龙街道轩家社区的女子吕某在家吃完晚饭时,因家庭琐事与其儿子李某发生争执,随后李某将吃饭的碗砸在吕某头上,碗碎后划伤其头部。警方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10月15日,金龙街道新海社区村民陈某通过手机微信,发送内容为侮辱话语的语音到同村村民张某的手机微信上,且陈某之前就已经多次辱骂过张某。
陈某多次发送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方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沾益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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