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牵着民生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这是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为贴切的描述。
今年以来,港口区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效能,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33件,救助32位因司法案件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但又面临紧迫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脱离困境。其中,港口区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上下联动,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联动发放司法救助金23.8275万元,与港口区委政法委联动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合计发放36.8275万元,切实把司法关怀落到实处,将司法温情送进百姓心理。
撑起“暖心伞”,送去“雪中碳”
“前前后后治病已经把家里的钱都花光了,亲戚的钱也都借遍了,现在执行款一直拿不到,感谢法院发放的司法救助金,缓解了我们家的燃眉之急!”被救助人对法官连连道谢,这一幕发生在港口区法院为救助申请人张某发放司法救助金现场。
张某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害人,那场交通事故导致她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滑膜炎。突如其来的事故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遭受重创,医疗费高昂,生活遭遇诸多困难,且其家中五口人,张某因车祸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工作,其丈夫靠卖废品为生,两人还需要赡养80岁父母,孩子虽已成年,但刚大学毕业还在实习没有工资收入,家庭生活艰难。而该起事故中的被执行人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确无赔偿能力,张某未能获得赔偿。
为了有效缓解张某的经济困难,港口区法院综合考量救助申请人的困难程度、伤残等级、判决金额等各方面因素,积极帮助张某申请司法救助金,并一次性将申请司法救助材料办理完毕。及时将申请到司法救助金1.3万元发放给张某,切实解决了张某的困难,以实际行动彰显法律权威,传递司法温情。
司法有温度 救助解“薪”愁
“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了!谢谢法官们积极帮助我们执行案件,还帮助我们申请司法救助,真的谢谢你们!”这是干警将司法救助金送至张某某、刘某手中时,他们对港口区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连连表示肯定。
2022年,张某某经人介绍到薛某处提供运输劳务,后因薛某未足额支付工资,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薛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迟迟不予支付。
2024年,刘某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但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问题,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案件经调解生效后,该公司玩起了拖延战术,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支付。
上述两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薛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实质上也已无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张某某、刘某的满眼期待,执行法官一方面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一方面联合行政庭法官向司法救助委员会报告情况,通过评议后,便为符合条件的张某某、刘某申请司法救助。通过“执行+救助”方式,成功帮助张某某、刘某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港口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不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整合帮扶资源,拓宽救助渠道,确保对困难当事人“应救尽救”,让司法温暖可触可感,直抵民心,使司法救助“救”在紧要处,“助”在心坎里。
普法小贴士
一、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满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的实际举措,也是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司法救助方式及应交材料
(一)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本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基本符合救助条件之后,再行按照本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二)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填写制式的申请登记表或者另行提交救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原案件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实际损失(损害后果)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资产状况、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是否已获得赔偿、补偿或其他救助的说明;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承诺书;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图 | 童 瑶
文 | 李朝君、童 瑶
编 | 覃海云
审 | 林俊臣
签 | 徐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