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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6日原告购买了李某的回迁安置房,购买房屋时李某已经死亡,原告与全部继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当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未完成产权等级流程。如今,根据房屋产权部门通知可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原告却因所持的材料不符合办理过户规定的相关要求,无法完成过户。原告无奈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全部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调查过程】

法官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但因为李某子女众多且存在有子女死亡的情况,这就使得“查明全部继承人”成为案件的难点问题。

经审查发现,李某的大女儿在1996年就已经死亡(早于李某死亡),其大女婿(杨某)在2024年死亡,但其是否再婚存在疑点。法官通过了解得知,大女儿与杨某于1970年左右在白山市江源区登记结婚,但由于江源区的婚姻档案管理处于1982年建馆、建馆之前的婚姻关系无法查到,因此无法查询到二人的婚姻档案情况。按照婚姻登记的规定,法官又来到杨某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通化市婚姻档案管理相关部门查询到杨某于1997年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就此,法官对李某的全部继承人的相关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被告之所以隐瞒大女婿的再婚情况,是为了防止其再婚妻子分走属于大女婿的房屋份额。由此,法官找到了杨某的再婚妻子,在讲明事情原委后,老人自愿在放弃继承案涉房屋份额的笔录上签字、捺印。

【审理结果】

因被告众多且居住地不同,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法官以“互联网庭审”的方式为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签署了调解笔录,原告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

房屋作为“安身之所”,对于老百姓来说,极其重要又意义非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要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实实在在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当事人考虑,既注重“把纠纷解决好”,也要把“案结事了”扎实做好。(袁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