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连续发放多年的年终奖,企业却突然以“自主经营权”“经营困难”为由拒绝继续发放,员工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希望给自己讨个说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年终奖纠纷案件,北京某公司因未就年终奖发放办法及不予发放原因举证而被判败诉。
高先生于2015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驻厂员,月工资标准3万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是否发放由公司根据整体经营状况、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决定”。每年3月前后,该公司会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高先生此后接连五年陆续领取了年终奖。
2022年,北京某公司以“年终奖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告知高先生不再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双方产生争议后,高先生诉至法院。诉讼中,北京某公司未就年终奖的核算或企业经营状况提供任何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及考核标准,但此前北京某公司自2016年起已连续5年向高先生发放年终奖,其中2021年向高先生支付了2020年度年终奖2.5万元。该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以及核算方式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主张无须支付年终奖,但未就其主张的经营亏损情况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参照2020年年终奖发放数额,判令北京某公司向高先生支付2021年年终奖2.5万元。
该案宣判后,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释法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卫爽
一、从举证能力上看,用人单位是管理者,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年终奖发放的主动权,相比员工更容易提供相关证据;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上看,发放年终奖是很多公司的惯例,且本案中存在往年连续五年发放年终奖的事实,其发生的可能性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
三、从举证责任上看,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公司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的用人单位以“年终奖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不再发放年终奖,显然应当对“公司经营困难”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基于用人单位连续多年发放年终奖的事实,法官通过证据规则的运用,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在双方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而用人单位对不发放年终奖的理由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支持了劳动者的年终奖诉求,相应裁判结果具备合理性。这不仅是在个案中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对类案的裁判也有启发意义。
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