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一方交了定金,但是交易未达成,这时候另一方可以向索赔双倍定金吗?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员额法官董丽媛通过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解读“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
老文从他人处承租一个门面,用于经营饺子馆,由于经营计划变动等原因,老文欲转让该店铺,并在抖音上发布信息,小徐看到后有意向接手,随即向老文缴纳2000元定金。后续双方在具体协商接手店铺的过程中,因先见房东还是缴纳转让款等问题产生争议,俩人闹了不愉快,老文继续在网上发布转让信息,双方矛盾加深。之后老文联系小徐沟通店铺转让事宜,遭到小徐拒绝,最终双方交易未达成。于是,小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文双倍返还定金即4000元。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并未协商一致,合同未成立,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小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老文应将小徐缴纳的2000元予以返还。
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员额法官董丽媛谈到,该案中的转让合同并未成立的主要因素是双方对转让价款、房租承担等合同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未协商一致。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等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本案合同未成立,并非原、被告任意一方的单独违约行为所致,现双方交易无法达成,故应当将定金退还。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员额法官董丽媛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着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但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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