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新标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更加严格,增加了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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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药品广告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1)药品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清晰样稿(图文、视频、音频文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资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5)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合法授权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7)药品注册证明文件;

8)注册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9)广告样稿中含有涉及知识产权、肖像权等内容的,还需要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资料。

药品广告批文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