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天平上,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承载着正义的重量。11月1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所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例会,旨在通过深度分享和交流,不断提升律师们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本次例会中,杨雨晖律师和智胜律法团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分别就民事起诉状写作技巧、刑事案件的合同管理以及行贿犯罪案件中特殊减轻情节“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进行了精彩的主题分享,为团队成员带来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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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基本功:民事起诉状如何写得精准表达,直击要害?

首先,杨雨晖律师以其亲历的实践经验,为团队成员带来了“民事起诉状写作技巧”的主题分享。她指出,一份优秀的民事起诉状,不仅要便于审判者明确案由和案件类型,更要帮助审判者迅速知晓诉讼主张的事实依据,从而在内心形成有利于起诉方的确信。

杨雨晖律师认为文书首先在行文风格上,必须要简洁、克制、理性,字句简练,脉络清晰,使起诉状更加易于理解和接受。在格式与结构方面,杨律师推荐使用正式公文格式,标题统一,并明确案由。诉讼请求部分要明确具体,着重注意将客户的诉求转化为法律语言,若是请求支付款项的,需要写明计算的方式,有具体的金额。事实与理由部分则要简明扼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写明基本事实即可,也为法官了解案情节省时间。同时,杨雨晖律师强调可以不必列明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是因为案件的进程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适用的法律也会随之变化,在起诉状中写明适用的法条反而可能为办案带来限制。二是避免对法官形成不利的心理暗示,让法官对律师的专业性产生质疑。

最后,杨雨晖律师特别提示,拟写起诉状是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开启诉讼之门的钥匙,书写时必要实事求是,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保证客户的利益最大化,这才一个法律人的应尽之义务。

刑事案件合同: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王长山律师则围绕“刑事案件合同”的主题,与团队成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他首先分享了合同模板的更新和统一工作,包括会见、阅卷、诉讼代理等不同阶段的合同模板,以确保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在案件处理流程方面,王律师详细阐述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合同准备和案件处理工作。他强调,在每个阶段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还重点强调了会见与阅卷的具体流程和材料准备工作,以及风险告知书和保密承诺书的重要性,明确了团队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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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应如何认定“被追诉前”时间节点?

王长山律师还结合具体案例(案件正在办理中,为保护客户隐私,具体案情暂不透露),与团队成员分享了行贿犯罪中“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法律理解和实践。监察体系改革之前,行贿案件由检察院立案调查,因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但由于我国监察体系改革,现在行贿犯罪一般由监察委立案调查,但新的司法解释又尚未更新。因此,实务中对如何认定“被追诉前”有了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被追诉前”就是在检察院刑事立案前,理由是遵循法律条文的规定和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的性质不同,检察机关一旦立案就意味着开启了刑事追诉之门,而监察机关的监察立案不具有这一效果。另一观点认为,“被追诉前”应理解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理由是《监察法》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移给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取代了原来的检察机关的侦查程序,因此监察机关调查立案与原来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并无本质区别。以湖南省发布的典型案例——周某某行贿案为例,法院认为“被追诉前”应以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前来把握,故被告人在被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不能认定为“被追诉前”。

王长山律师认为“被追诉前”应当仍以检察院刑事立案为准。我国刑法及《行贿案件司法解释》均没有将“‘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修改为“‘被追诉前’,是指指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依然保持不变。如果将检察机关类推解释为监察机关或者监察调查类推解释为刑事立案,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审判解释仍属于非正式解释,而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其效力位阶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而地方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或指导。在我国刑法及《行贿案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正式修改之前,严格适用,禁止类推,是刑事法治的价值所在,防止司法机关恣意地适用法律,以明确性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最后,正如前文所述,被追诉”是一种司法活动,不同于监察立案调查。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集[第787号]袁珏行贿案的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对是否属于被迫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情形的认定,关键在于对“被追诉”的理解。追诉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等诉讼过程。”由此可知,“被追诉”是一种司法活动(刑事诉讼活动),而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本质上属于政治机关,所进行的是调查活动,并非司法活动(刑事诉讼活动)。

同时,王长山律师也强调,在理论的基础上,也要注重实践,多关注更高级别的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通过学习和借鉴案例的经验和做法,不仅能为辩护观点提供有力的支持,也能不断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和水平。

本次例会不仅是一次知识和经验的分享,更是一次团队成员间互相学习的过程,思维在此交融碰撞,产生美妙的火花。芙蓉智胜团队的成员们深知,作为法律人,学无止境且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他们始终保持学习的热情和团结合作的姿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戴卓逸

编辑:刘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