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邓某文、陈某斌等12人(其中9人涉恶)因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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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文、陈某斌、黄某德、周某川、李某峰、蒙某朝、陈某乾、李某林和李某彬等人以藤县藤州镇金川街李某彬经营的聚義酒庄为窝点,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藤州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发展为以邓某文、李某彬等人为纠集者,陈某斌、黄某德、周某川、李某峰、蒙某朝、陈某乾、李某林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组织。

2023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邓某文、陈某斌等人在聚義酒庄经合谋后,去到藤州镇某路附近向卖淫女及保护卖淫女的刘某桃、梁某等人员索要保护费,被对方拒绝后,邓某文、陈某斌等人拿铁管、持柴刀及辣椒水对对方进行追逐殴打,对方持砖头砸向邓某文一方进行反击,李某林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烂,后邓某文等人因打不过对方,遂逃离现场。同月25日23时许,邓某文、陈某斌等7人为泄愤,聚集在聚義酒庄合谋报复刘某桃等人同时索取修车赔偿款,在准备好打架的刀具后,再次纠集岳某鑫(未成年人)等人员前往藤州镇河西水巷口集中斗殴,李某彬等人亦去到该地点汇合,与对方在水巷口相互对峙时,因民警巡逻车巡查到现场,双方遂逃离现场。

另查明,邓某文、陈某斌等人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2023年1月13日以及2023年6月12日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分别致1人轻伤一级、4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文、陈某斌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刀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文、陈某斌等人与同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黎玉霞

图 片 | 梁高华

编 辑 | 梁高华

审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