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我年纪大了,腿脚不方便,难为你们大老远来我家里处理贷款。”
近日,永昌县人民法院西河法庭走进新城子镇马营沟村,巡回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丁某向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39000元,并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按约发放贷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及逾期罚息。借款到期后,虽经多次转贷,但对借款本金未能偿还。银行信贷人员多次向其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西河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丁某年事已高,出行不便,为方便当事人,决定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本案。开庭当日,办案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能调尽调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向当事人释明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条文。调解过程中,丁某表示其因年龄较大,外出打工受限的关系,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办案法官征求某银行意见,并向其说明丁某实际情况,建议还款方案,由丁某每年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5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确认。
供稿:永昌县法院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