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临邑县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lyfgjjgcbg@dz.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邑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临邑县迎宾路178号,邮编:2515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养老机构收费”字样。
(三)联系电话:0534-422358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
附件:
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日
关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县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德民字〔2024〕9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成本调查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养老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服务项目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收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按月收取。
1.床位费收费标准:标准间(两人间):750元/人·月;三人间:680元/人·月。
2.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能理完好:360 元/人·月,部分自理:1560 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1860 元/人·月。
上述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但不能高于最高指导价。
(二)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位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三、其他规定
1.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2.普惠性养老机构与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3.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4.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前按规定重新核批。
临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邑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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