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无可避免,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不仅让身体受到伤害,还有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今年6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黄某等人,在贵港市覃塘区某村屯他人家中吃饭喝酒。因黄某在酒桌上多次说脏话,刘某多次提醒未果后,拿起一个啤酒瓶朝黄某的头部砸了一下,造成黄某的头部、右侧肩膀处受伤。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刘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发生矛盾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保持理智,冷静处理,心平气和的寻求解决方法,千万别动拳头,不可因一时的冲动,使他人遭受痛苦,自身面临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191期
文字:梁熙初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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