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十年前的“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恐怕是近些年来我国最具争议的社会事件之一。

2013年8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青年刘大蔚通过网购的方式购入一批仿真玩具枪,隔天就被警方叫去“喝茶”。

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还宽慰其父母:事情搞清楚了,枪确实是玩具枪,既然如此就没啥好担心的,估计过两天人就放了。

哪知判决下来后,大伙儿都傻了眼:法庭居然给了“走私武器”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刘大蔚显然不是在走私武器,他当庭大喊:只要能用他买的枪把他枪毙,他便立马认罪伏法!

这事儿在当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一听就来火,质问老爷们只是多怕百姓手里有家伙,至于这么小题大做嘛!

或许多数人更倾向于将刘大蔚视为一名单纯的小青年、一位可怜的“受害者”,然而事实上,此案虽被反复提及,可其中的许多细节却被选择性地忽视了。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我们今天就以一个更为客观的视角,来见识一下何谓“新闻学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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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刘大蔚刚满18周岁。据其父母描述:儿子自幼崇拜军人,喜欢玩枪,每次带他去公园玩,一定要去射击摊打气球,枪法还不错。他手里有不少玩具枪,可时间久了也觉得这些玩具根本不够劲儿。

某天外出游玩时,刘大蔚意外看到一则售卖仿真枪的广告,当即来了兴致。

刘大蔚读书成绩很糟糕,很早就外出打工,几年下来也攒了一笔钱,心想买把仿真枪过过瘾,应该不是什么难事。然而跟卖家沟通后,他犯了难。

对方发来一个网站,网站上的仿真枪明码标价却个个价值不菲。更要命的是,对方是台湾省人,称只有一次购买超过3万元的仿真枪,或是挑够20把才会发货,而刘大蔚的积蓄还差一些。

思来想去,他一咬牙找到父母,软磨硬泡讨来一笔钱,加上自己手里的全部积蓄,最终以30540元的价格买下24把仿真枪。

其实到了这一步,刘大蔚还是心存顾虑的,只是对方拍着胸脯保证不会出事:反正是玩具,能出什么岔子?大不了被扣了,我退给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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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0日,刘大蔚的父亲刘行中接到警方来电,对方称刘大蔚涉嫌参与一起很严重的案件,要对他进行紧急调查。

老两口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弄得有些发懵,不过当听到警察的目标是儿子的枪时反倒松了口气。他们知道儿子平时倒腾的都是玩具枪,玩具又能惹出什么祸端呢?

果不其然,经过一番检查,警方确认在其家中发现的枪支并非真正的武器。但警察还是告知刘行中,他们要把刘大蔚带到公安局配合调查。

所有人都以为接下来只是单纯地走个程序,怎料刘大蔚一去便立马遭到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走私武器”!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判定刘大蔚“走私武器”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中明文解释称,刘大蔚所购买的24把仿真枪中的21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驳回了被告方的上诉。

眼看尘埃落定,可对于这样的结果,刘大蔚的父母很不甘心,在随后的几年里,他们一边打工攒钱,一边自学法律知识,尽一切可能替儿子“伸冤”。两口子为省钱,租了一间连窗户都没有的房子,几乎是风餐露宿。

屋漏偏逢连夜雨,刘大蔚的父亲还患上了肾炎,医生警告称如果不及时医治将很快发展为尿毒症,刘行中却丝毫不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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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在2018年3月,我国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在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中,法庭在量刑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数量”,也应当“综合评定社会危害性”,“考虑个人的主观情感和初衷目的”。

它成为了刘大蔚案的重要拐点,当年8月10日,福建省高院重启了本案的审查,法庭宣称刘大蔚的所作所为很明显是在“走私武器”,铁证如山,且不符合“从轻发落”的条件,但他所购买的枪支被泉州海关扣下,尚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

此外,考虑到仿真枪的枪口比能动较小,且并无证据证明这些枪能通过改造成为高强度武器,致伤力有限。

另外,刘大蔚作案时刚满18周岁,据称买枪只是为了玩,并无证据证明要用来从事犯罪活动,或是倒卖牟利。结合上述因素,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改刘大蔚无期为7年3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

这几乎重塑了刘大蔚的命运,可刘的父母仍十分不满意,他们坚称儿子是无辜的,应无罪释放。律师却劝告老两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最终能落得这么个结果,已经算是法官“网开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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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判结果出炉,此案告一段落,然而在当年,此事却引发了极大的轰动。其中最为诟病的,莫过于我国于2014年出台的“枪支”的最新标准,即“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

在此之间,市面上尚有大量仿真枪作为玩具售卖,新标准出台后,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成为了“武器”。

就在刘大蔚一案持续的过程中,我国发生了另一起类似的案件:2016年12月,天津有一名为赵春华的51岁妇女在公园里开射击摊维生,所持的9支用来打气球的玩具枪中的6支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达到了二点零几,赵春华旋即被捉拿归案。

当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判处3年6个月。

在旁观者看来,刘大蔚是再普通不过的基层老百姓,莫名其妙成为“犯罪分子”却也只能逆来顺受,遭遇十分值得同情,而人们在讨论时似乎也更加倾向于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与之共情。

谴责“法律的冰冷无情”和“相关部门的不近人情”,一时间成为了所谓的“流量密码”,但事实当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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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专门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看了此案的文书,其中有着非常详细的讲述,我们从中不难看出,刘大蔚对于自己购买仿真枪行为并不合法一事,其实是心知肚明的,却又怀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在下单时,他的收货人信息都是假的,卖家发货后也时刻关注物流信息,当发现物流进度停滞时便第一时间申请了退款,同时注销了收货人账号。

而另一方面,卖家也把枪藏在饮水机里,向福建泉州海关申报进口时填的是“饮用水过滤器”,如此鬼鬼祟祟的行为,即便与“武器”无关,“走私”也是跑不掉的。

此外从逻辑上讲,刘大蔚父母是农民,自己也是个普通的打工人,家境并不宽裕,却肯一次性拿出3万元购买“玩具枪”,并且一次就是24把,有没有可能他会把其中自己不怎么喜欢的卖给他人,只留下喜欢的?

总而言之,从这些细节来看,在法庭上大喊“用我买的枪打死我”的刘大蔚,并不像许多人看来得那样单纯。

另外,“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武器的鉴定标准,当年也颇受诟病。有人提出:打个喷嚏的动能都比这要大得多,况且此前民间的仿真玩具枪如此流行,也没听说有不法分子拿着玩具枪去抢劫。领导究竟是有多怕出事,才一拍脑袋做出这样的决定?

实际上,有个概念被曲解了——“1.8焦耳/平方厘米”指的是“枪口比动能”,其中的面积指的是弹丸的截面积。

换算一下,该比动能能让一颗质量为0.2克的塑料弹,以约75米每秒的速度射出枪口,足以近距离打死一只麻雀,而刘大蔚所购买的仿真枪,枪口比动能不但比这要大,还能打钢珠,近距离完全能够对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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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或许刘大蔚“走私武器”罪名的确有些言过其实,但其行为无疑很容易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

不妨做个假设:倘若刘大蔚日后把其中一些仿真枪卖给其他人,而后者在玩枪时失手打伤乃至打残路人,到时再追究责任,恐怕已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了。

您看,原本一个证据确凿、事实充分的案件,经过一番选择性地报道,立马变成另一回事,这不得不令人惊叹于“新闻学的魅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既然出台了规定,有法可依,法院按照法律做出判罚,这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能够做到这一点,实则为法制与社会的进步。

至于后续是否要酌情处理,发扬“以人为本”的原则,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