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海淀发生了一件奇葩的事,一男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中,车胎被路上的石子爆胎,男子光修理就花了23800元。男子认为高速路上有石块,属于养护公司没有履责,于是把他们告上法庭,结果法庭判罚后,让所有人都深感意外。
01 案情回顾
袁先生驾驶一辆黑色色的保时捷越野小跑,正风驰电掣般高速行驶,然而正当自己惬意的享受着这份快感的时候,突然传来了一声巨响,随之就是车辆失控,开始摇晃。
他本能的觉得车胎爆了,然后紧握方向盘,稳住车身,让车子缓缓停下。在安全地带停靠后,他下车查看,发现自己的车胎压上了一块大石头,左前轮爆胎,轮毂也坏了,左后轮同样也瘪了,轮毂同样受损。
这可把他心疼坏了,这可是自己的爱车,不但惨遭损坏,可能还会发生事故,还好自己平安无事。
看到这种情况,他是又气又恼,随后报了警,在警方仔细勘察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明确写到,车子是因为在行驶中,车轮碾压到了马路上的石块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已经损坏,人员无伤亡。
鉴定完之后,袁先生就把车送到了修理厂修理,前前后后的一共花了23800元。
尽管车子修好了,但是袁先生每次想起当时的画面都心有余悸,他觉得很委屈,这高速公路,每个车子速度都很快,怎么会有那么大的石头,这明显就是养护公司没有履责导致的,这样多危险。
他觉得,自己的这次事故和损失,就是因为涉案地段的养护公司没有及时清除掉落或者遗撒的障碍物造成的,他们没有尽到维护义务,自己的损失应该他们赔偿。
就这样,一怒之下把养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3800的修理费。
02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将会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危险。养护公司应该高标准的履行公路巡视义务,发现障碍物后,及时清理,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涉事路段养护公司应当对道路尽到清理、养护、警示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3 法院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主张,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养护公司主张他们尽到了巡视义务,但是事情发生后,他们并未调取公共视频资料,确认遗撒物是谁撒下的,遗撒物存在的具体时间。
法院认为:遗撒主体、遗撒物存在的时间均无法确定,不能排除在巡视过程中遗撒物已经存在,而养护公司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进行处理的可能。
养护公司仅用巡视记录和巡视路线图佐证巡视行为,而不对遗撒物情况进行核查、不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养护义务。
同时,袁凯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养护公司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养护公司向袁凯支付车辆维修费16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