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分析
1. 劳动关系认定与证据问题
•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的认定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汤女士2012年在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应聘工作,虽入职三年多后离职,但这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当前公司以时间太久无法查到相关信息为由,要求汤女士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汤女士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如果签订过)、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虽然她声称工资基本未发放,但如有少量发放记录也是证据)、同事证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汤女士有责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便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工资支付争议与时效问题
• 汤女士主张在职三年多期间有15万6千元工资未发放,这涉及工资支付的合法性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如果确实未发放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关于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汤女士2012年入职,2015年离职,直到2024年才发现工资未发放问题,从表面看似乎已过仲裁时效。但汤女士可以主张自己是因为手上有余钱且银行卡无入账短信通知才未发现工资未发放,即她可以辩称自己是在2024年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效可能从2024年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起算原则。
二、总结
汤女士2012 - 2015年在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工作,离职9年后发现15万6千元工资未发放。她面临公司以时间久无法查到信息为由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同时工资支付争议涉及时效问题,但她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并以不知权利被侵害为由主张时效未过,必要时通过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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