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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金湾一家月子中心被查!

发现了多项安全隐患↓

近日,珠海市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到珠海市星妈汇国际月子中心(金湾店)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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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

该单位还存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以及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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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拆除安全出口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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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占用疏散通道

此外,检查组还发现该单位在疏散楼梯间设置仓库,涉嫌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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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疏散楼梯间设置功能用房

针对以上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法律科普

(一)擅自拆除消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堵塞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室内疏散楼梯间设置功能用房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条标准规定: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四)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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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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