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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从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

一起未按规定

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典型案例

2024年6月6日,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洛江区南少林实验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存在“食堂工作人员佩戴首饰且外露、后厨部分排水沟盖板被拆开、后厨排气扇缝隙过大、分餐区苍蝇较多”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洛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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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为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幼儿园)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泉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2024年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惠安县某中学未按规定留样和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5月24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午餐的炸水饺留样量不足,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该食堂于2024年3月10日购进“王守义十三香”,但未按要求在购进24小时内将食品追溯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经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4日因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5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安市某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6月2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南安市某小学使用的汤匙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5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校使用的汤匙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丰泽区某小学未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案

2024年6月20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泽区某小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某小学食堂已开封使用的恒顺料酒未按要求在购进24小时内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公布了

惠安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惠安县辋川镇某中学

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3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辋川镇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校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6日因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违法行为被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警告。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惠安县小岞镇某中学

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5月27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小岞镇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食堂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月调度工作记录,提供的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记录中食品安全员与实际任命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惠安县紫山镇某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5月,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惠安县紫山镇某中学食堂使用的餐盘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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