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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对教练的业绩考核有要求,

三位私人教练“套路”会员为其充值,

并约定按月返还;

没过多久,

教练违规操作,

将课程对外转售套现并“跑路”,

剩余充值金额能否返还?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健身公司系某连锁健身品牌某一门店的经营者。原告胡某某在某健身公司健身多年,并聘请了私人教练。2023年9月,与胡某某熟悉的3名私人教练王某、刘某等多次向胡某某提出希望帮助冲下业绩,由胡某某先充值3万元(每人业绩1万元),3人每月返还胡某某3000元。胡某某将1.2万元转账给王某由其转交公司,并通过“花呗”向公司支付了1.8万元,但无人向胡某某提供合同。王某等3人陆续返还胡某某1.1万元,后不再返还。胡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健身公司返还余款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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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健身公司则辩称

虽然健身公司收到了胡某某的充值款3万元,但教练王某等3人违规操作,将胡某某名下部分课程对外转售套现,并且胡某某也已经上了大约4000元的健身课程,现在仅剩下了1.5万余元的课程。公司已根据3名教练吸引充值总金额发放了奖励,因其中2人已离职无法追回充值奖励,要求扣相应奖励数千元。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胡某某与健身公司就3万元的私教课程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私教课程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若胡某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合同履行和违约情况确定退款金额。其次,王某等3人将胡某某名下的1.1万元课程转售并将相应钱款返还给胡某某,故相应钱款应予扣除。同时,胡某某自行上课消费的约4000元亦应扣除。最后,关于健身公司提出的支付王某等3人充值奖励损失,胡某某作为健身公司多年会员,明知王某等3人的返现存在违规情形而予同意和放任,属于违约行为。健身公司作为健身教练的用人单位和会员消费系统的管理者,应知3人的违规行为,管理中未能发现并予制止,也存在违约行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健身公司返还胡某某1.4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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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元

SUNXINYUAN

南翔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近年来,居民对于运动的需求日益旺盛,部分年轻人热衷于至健身房锻炼。但健身房诱导充值、退费难、闭店“跑路”等问题屡见报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消费者对健身房经营者的信任逐渐消耗殆尽。生活中,因私人教练指导消费者健身,双方沟通较多,部分消费者还可能与私人教练成为朋友。若私人教练提出的先充值后返现帮助其冲业绩的“神要求”,消费者、健身房经营者该如何应对,特作以下提示:

01

消费者

首先,消费者应冷静应对私人教练的冲业绩要求,如确有健身需要,可根据自身情况理性充值,不可冲动消费。其次,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充值时拒绝私下转账,及时向商家索要书面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否存在不得退费、退费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霸王条款”,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再次,消费者应拒绝私人教练提出的先充值后返现帮助冲业绩的“神要求”,所谓的先充值后返现系私人教练违规将消费者名下的课程对外转售套现,不合理获取健身房经营者的充值奖励。若消费者明知而予以配合,构成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造成经营者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若消费者已答应了私人教练的“神要求”,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健身房经营者,妥善沟通,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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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健身房经营者

首先,健身房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私人教练的培训、管理,杜绝私人教练向消费者提出上述“神要求”,否则既会因支出不必要的充值奖励而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因私人教练的不合理要求损害其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其次,健身房经营者应加强对会员扣费系统的管理,若非会员本人到场不得随意扣费,填补私人教练违规对外转售会员课程套现的漏洞。最后,若发现消费者答应了私人教练的“神要求”,应及时制止,并与消费者、私人教练妥善沟通后续事宜,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提升消费者健身体验,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字|南翔人民法庭 孙心元

摄影|蒋凯雯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