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杏花微雨
你说我这次驾考科一包过的
而我在考场被抓
也许从一开始便是错的......”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可用于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的作弊设备,后魏某来到驾照考场附近,询问驾校教练是否有考生需要帮忙通过科目一考试。在此期间,魏某结识了某驾校教练周某并添加了其微信。
2024年1月,杨某收取考生甲8000元作弊费用后,将考生甲介绍给周某。周某驾车接到魏某后,在考场不远处与考生甲会面,魏某在车上让考生甲穿戴好有微型摄像头的衬衣、佩戴微型耳机,周某将考生甲送入考场,魏某通过作弊设备将考试答案告诉考生甲。考生甲通过考试后,杨某支付了5000元给周某,周某支付了1000元给魏某。
2024年4月,杨某收取考生乙8000元作弊费用后,将考生乙介绍给被告人周某。周某和魏某以同样的手段帮助考生乙进行作弊。
考生乙在考试时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魏某通过微型摄像头看到后迅速逃离现场。杨某得知考生乙被发现后将收取的8000元退还给了考生乙。
被告人魏某、周某分别于2024年5月主动投案,被告人杨某于2024年6月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周某、杨某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元、4000元、3000元。魏某的作案工具由汨罗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周某、杨某等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杨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确保机动车驾驶人具备驾驶技能和知识的重要环节,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会导致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上路,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某驾校教练,因驾考作弊被判刑,对广大驾校机构、教练以及考生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广大驾校机构以及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持职业操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同时,学员也应当认真参加技能培训,确实掌握驾驶技能和知识,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文编:刘建莹、李峰
审核:刘建莹
发布: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