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余皓

通讯员 汪汉池

对滥用管辖权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管辖权异议“亮红牌”。10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孝感市孝昌法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公司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保障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据介绍,原告苏州某公司以被告李某租赁其公司设备拖欠租赁金为由向孝昌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李某送达,被告李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孝感中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孝感中院审理,对于应由孝感中院管辖的具体理由,被告李某在申请书中并未陈述,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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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系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住所地系湖北省孝昌县某社区,孝昌法院系被告住所地法院,且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形,依法具有管辖权。

承办法官陈晓强就本案的管辖问题向被告李某进行了释明,被告李某一方面仍坚持申请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不能阐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合理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故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之嫌。为营造诚信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孝昌法院对被告李某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想打官司,去哪家法院打?这叫做“管辖”。如果你觉得对方选错了法院,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指出,民事诉讼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初衷是为了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正当。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管辖权无争议、应知或明知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拖延诉讼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质效。

法官在此提醒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审慎适用管辖权异议,对滥用管辖权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孝昌法院将不予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惩戒。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