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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国家历史》叁拾伍期

秦灭六国,“大一统”局面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正式形成。为了有效管理辽阔的疆域,势必要建立起规模庞大、职能细化的官僚体系,于是开放流动的官僚政治逐渐取代了封闭固化的贵族政治。然而,集权统治的深入发展,必然会导致官僚队伍的膨胀、行政成本的激增。此外,皇室消费和军费也是巨额开支。因此,封建王朝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如何不断提高财政收入以供应不断上涨的各项开支。于是,农业社会的王朝国家把目光聚焦在赋役制度上,致力于赋役额度绝对值的增长。为了满足封建王朝大量且便捷地聚敛财富的需要,赋役制度朝着税收群体扩大化、税收依据客观化、税收款目省并化、税收流程简单化、税收产品轻便化的方向发展,明代张居正改革及一条鞭法的推广便是这一过程的典型案例。

从“人丁为本”到“田亩为本”:帝制时代赋役准则的转变

以“人丁为本”的授田制时代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隙地”的开发,支付劳役地租的“藉田制”向缴纳产品(实物)地租的“授田制”转变,如齐国“相地而衰征”。授田制的核心在于国家授民以田亩、民户上交一定数量的田租,因此掌握户籍信息成为赋税征收的关键环节。

1.秦“使黔首自实田”

秦灭六国之后废分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南征百越、北击匈奴、修建直道和驰道,种种加强专制集权的举措大大提高了行政成本,持续耗费着有限的国帑。始皇帝三十一年(前216),秦“使黔首自实田”,即要求百姓主动到官府将所授之田登记在册。这一政策之所以能够推行,得益于秦帝国对百姓户籍信息的掌握,毕竟商鞅变法时已“令民为什伍”,且推行“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的制度,并强调“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等十三种数据对强国的重要性。显然,秦帝国“为国分田”“制土分民”的目的是征发定量的赋税和徭役,以满足非生产性的行政费用和统治集团的高奢侈消费。

2.汉唐时期抑制土地兼并与户口流亡的尝试及其失败

秦汉至隋唐,封建王朝一直秉持着授田予民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受田之民承担赋役。然而,授田难处有二:其一,政府管理能力与管理者的素质,能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秉公办事?其二,政府必须定期授田,且长期有田可授。前者暂置不论,后者必定会随着人口的增长,特别是权贵的土地兼并而日趋严峻。两汉“限民名田”、西晋“占田制”、魏周隋唐“均田制”都是抑制兼并的尝试,但最终结果还是授田不足乃至无田可授,无一例外。

在“授田不足”的常态下,受田之民还要如数承担原来的赋役。虽然“自耕农负担的田赋通常总在‘什一’的比率线上下浮动……但其他负担却不可小估。……其中人头税(如汉之口算赋)不轻,然最不堪的是力役和兵役。……力役和兵役常常会不遵法定的规矩,过量或逾时”,当这些法外负担超出民力之时,逃亡就成了唯一的出路。因此,中国历史上自耕农逃离国家控制,依托于豪强的现象屡见不鲜。相较于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依附民可凭借豪强的隐占特权逃役,稍获舒息。针对编户齐民逃亡隐匿的现象,历代均有清查隐漏户口的政策,如隋曾“大索貌阅”,唐曾多次“括户”,但皆只能收一时之效。

以“田亩为本”的不立田制时代

授田的前提是国家掌握大量可供分配的土地并且能够有效循环回收,显而易见,这一点对于封建王朝来说,不是件容易的事。授田数额得不到保证,赋役增派又毫无节制,于是自耕农纷纷破产、逃亡。历史发展至此,统治者不得不尝试变换思路。既然无田可授,那就不授田,承认土地兼并的现实;既然户口容易隐匿,那就不以户口为赋役的主要根据,而以土地资财为标准。如此,既减少国家的行政成本,又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赋役征收的流程。这一变化,发生在安史之乱以后。

1.租庸调制的崩溃与两税法的确立

唐承周隋旧制,实行均田制及租庸调制。至唐玄宗时期,旧的田制及税法已经崩坏难行,不管唐政府用什么手段检括逃户,都不能阻止自耕农的逃亡。开元二十四年(736)出现了“黎旷失业,户口凋零,忍弃枌榆,转徙他乡……贫窭日蹙,逋逃岁增”的乱象。安史之乱后,中央政府控制力削弱,军事战争又加重了赋役负担,逃亡现象更甚于前。代宗即位之初,号称“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到德宗建中元年(780),杨炎上奏声称“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面对民户大量流亡的情况,以人丁为本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维持下去。

唐政府的解决方案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之,定其赋”。也就是说,征税对象不再区分土著户、外来户,一律以现居地以及所占田亩登记造册;征税标准不再拘泥于丁口数量,一律以资产多寡为据。虽然在两税法实施之初,户税仍居主导地位,地税尚居次要地位,但从赋税制度发展趋势来看,是由税人走向税地。因为人丁可逃、可隐匿,土地却不可,为了保证政府的收入,舍人税地,是必然的结果。

2.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

宋代继承了中唐以来的两税法,赋役征发也愈来愈重视田亩的衡量作用。问题在于,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官僚免役特权阶层,宋代尤甚。李觏于皇祐四年(1052)尖锐地提出:“古之贵者,舍征止其身耳。今之品官,及有荫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何其优也!”官僚免役特权群体的广泛存在,使得赋役负担完全转嫁给了没有政治背景的地主和自耕农,造成“素门方系繇役,日衰月少,朝替夕差”的局面。此外,田亩多者也利用免役的制度漏洞,托庇于当朝“品官”及其恩荫子孙,借助政治特权免除徭役。早在宋仁宗继位之初,即有上书者指出当时“赋役未均,田制不立”的社会问题。为此,仁宗下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由于执政的达官权贵、豪势之家的阻挠,这一举措很快便夭折了。因此,宋代所谓“田制不立”,应该便是限田之策难行;所谓的“不抑兼并”指的是不抑制土地的流转,而非不抑制兼并势力。因为兼并势力严重威胁国家赋役的征收,甚至威胁中央集权。

虽然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但是并不影响它的税收,因为赋税原则已经转变——“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从理论上讲,国家征税不是关心人户占有多少土地,而是关心占有土地者是否能按土地的实际占有额缴纳相应额度的赋税。”国家只是改变了对土地的控制方式——由政府统一分配到市场自发分配,并简化了征发赋役的行政流程。从两宋到明清,赋役制度的种种变革,都是在“以资产为宗”的赋税原则范围内进行的,是在贯彻这一原则过程中的自我完善。

理想的上层设计与繁复的下层运作:明代前期赋役制度的弊病

明代前期的赋役制度

元朝末年,赋役制度混乱,官府肆意征派赋税,摊派力役,百姓负担沉重。时人叶顒称,“赋役之剧,民不聊生……重则亡躯,轻则坏宅,奔散流离,所在皆是”。朱元璋起于草莽,对元末以来的民间疾苦自是了然于胸。同时作为明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朱元璋也必定对元朝灭亡的教训警惕有加。因此,无论是基于农民出身的朴素情感,还是君临天下的忧患意识、统治需求,朱元璋都要对旧有的赋役制度进行改革、创新以纾民困。

1.田赋户(口)役

朱元璋认为,“田赋、力役出以供上”乃是子民的本分,在他的理念中“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明代一条鞭法前的田赋制度,仍然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赋是对田地的税,依据田地山塘等的自然区分和官民两类的性质差异进行征税。役是对人口或人户的税,大约可分为三种:(1)里甲(以户计,是半官式的人民自治的行政组织、供应赋役的单位,是役的主干,即正役);(2)均徭(以丁计,是服务于官府经常性的杂役的统称);(3)杂泛(不定时、非经常的官府差遣)。还有两种特殊的役,其一为驿传,其二为民壮。至于各种差役的编派的标准,“皆以一户内之丁及资产的总数为根据;纯粹以丁或户为课税的对象者是绝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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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

2.黄册、鱼鳞图册

由上可知,明代赋役制度极为繁杂,施行的前提是政府对户口、田亩信息有着详尽准确的掌握,这就是黄册和鱼鳞图册产生的背景。黄册的编制以一里为单位,每里一百一十户编为一册,凡一里内各户的丁口老幼及其所有资产之数,皆详载无遗。在黄册攒造之前的洪武初年,明朝施行的是“户帖”制度。然而“户帖的登载是详于户口而略于事产”,它更偏向于户籍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黄册制度,黄册在户籍方面继承了户帖的一套做法,但又增加了里甲划分及赋役征发的内容,将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合而为一。鱼鳞图册就是土地的登记图册,凡是田亩的方圆形状,均绘图记录,并登载田亩四至、土地种类以及业户信息等。要言之,“黄册所重在户,以人为经,以田为纬;鱼鳞图所重在田,以田为经,以人为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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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永乐至宣德徽州府祁门县李务本户黄册抄底之一页

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的扞格

1.变乱图籍:赋(官民田不分、折纳比率不定)、役(户等高下难定、名目众多)

明代赋役制度细密繁复,征收根据全在黄册以及鱼鳞图册,因而这两种图籍须定时且准确更新,方能均平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的攒造权握于基层胥吏之手,而这一群体物质上得不到政府的保障,精神上亦未经受儒学经典中廉俭意识、济世情怀的浸染,极易为生活所迫、环境所累(仕宦豪强之家的贿赂与请托)而沦为国之蠹虫。随着赋役总额的增加和吏治的败坏,变乱图籍的行为最终还是发生了。

攒造图籍的胥吏和督造图册的官员串通作弊,涂抹篡改黄册和鱼鳞图册,或诡寄田地于逃户、绝户名下而逃避赋税,或隐瞒人口而逃避差役,造成赋役情形混乱不堪。就赋的一方面来说,官田税率原比民田税率重则颠倒官田、民田的性质,田产买卖则产去税存。就役的一方面来说,役的轻重完全视户等高下而定,虽说户则的高下以财产为根据,但编派某户为某则的主观性极强。在赋役征收过程中,田赋的缴纳,“在用米麦时则多收耗折,在用折色时则任意提高折价;役法的编派往往因事而生,并无名目、数额限制,极易泛滥扰民。

2.问题的实质

作为大一统王朝的典章体系,明代赋役制度显然代表着中央体制,它具有整齐划一性。另一方面,明帝国疆域辽阔,地域差异性极大,制度的施行必然要考虑到地方实况。全国通行的制度条文是永久性的法则,因地制宜的变通是临时性的条款,至于如何区分,并无明文规定,全靠主政地方的官员领悟。制度性的外表全国一致,实际的运作则因时因地而异,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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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万历二十年严州府遂安县十都上一图五甲黄册之一页

作为致力再造太平盛世的顶层设计,明代赋役制度具有明显的理想化特征,这种制度的施行对于行政效率、施政人员素质的要求极高,准确来说只存在于设想中,因此实际运行过程必不能收到期待的效果。黄仁宇称这种顶层设计为“间架性设计”,认为这种设计“是来自标准化的要求……它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结构是可以人为地创造出的,同时也导致上层设计的形式远比下层运作的实质更为重要的统治习惯"。

自下而上的变革:嘉靖、隆庆年间一条鞭法的出现

州县基层赋役制度的变通、革新

整齐划一的全国性制度,制定之初必以中庸为原则,虽契合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的情况,但却与经济不发达和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脱节。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内在发展需求往往会推动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江南地区便是如此。

1.宣德年间周忱改革(均、减、简)

两宋以来,江南地区便是赋税重地,明初其地位更加凸显。唐文基据有关资料和前人成果统计提出,洪武二十六年“苏松常镇湖嘉六府土田,占全国总数只有4%,而田赋却占全国总数22%。亩田负担最重的是苏州,达2斗8升5合余,是全国平均数的8.2倍"。虽然明初不时减免江南地区的赋税,但是免征政策毕竟是临时性的举措而非制度化的规定,而且政策执行也遭到以户部为代表的官僚集团多方掣肘。此外,由于赋税负担分配不均,豪势之家田多而赋税反轻,贫弱之民田少而赋税反重,造成“田居富屋,粮坐下户”的现象。其结果只能是小民纷纷破产逃亡,以致地方逋欠中央巨额税粮。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财政问题,明宣宗派遣周忱巡抚江南诸府,督收税粮。拖欠税粮是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江南赋重役繁、负担不均,赋役征收程序复杂、奸伪之举频频。周忱抓住这一关键,在江南进行改革。周忱在宣德年间的改革,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贯彻宣宗对江南官田的减征改科诏令,抵制干扰”,第二阶段则“把重点放在调整田赋运输负担和改善征收方式上"。

赋重则在国家财政弹性范围内减租减征,周忱的背后有着明宣宗的强力支持,改革以皇帝的诏令为依据。尽管江南地方豪强士绅多方阻挠,但周忱仍然与地方官员计算出各类田亩减税数额并强力推行减税政策,这一做法大大提高了百姓的劳动积极性。终周忱之任,江南诸郡再未出现大的饥荒,再未拖欠过国家赋税。

由田赋带来的运输问题,实则涉及里甲等役的问题。宣德初年的漕运,军运和民运各占一半,“军船给之官,民则僦舟,加以杂耗,率三石致一石,往复经年失农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效率低、损耗大且耽误农时。为此,周忱改革漕运制度,规定由民运税粮至淮安或瓜洲渡,再由漕军运抵通州,分别加耗5斗、5斗5升。这一减少民运、增加军运的做法,对百姓来说,减轻了运输负担、降低了运输风险;对漕军来说,增加了收入,刺激了漕运的积极性。

在改善征收方式上,周忱创行“平米法”。所谓平米,指的是正粮与耗米。此法施行之前,“豪有力者只供正额,而一切转输诸费,其耗几与正额等,乃独责之贫民"。周忱采取论粮加耗或论田加耗的方式,将杂派所折耗米并入正粮一并征收,对田赋加耗作了适当调整。此外,改变征收方法,科则重的田土缴纳负担较轻的折色,包括银、布等轻赍之类,而科则轻的田土缴纳“重等本色”,以使官民田土和税户负担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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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万历四十年徽州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之一页

2.赋役制度改革的趋势

黄仁宇曾经提出:“明朝力图在一个广大的帝国内强制推行其野心勃勃的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这种做法超出达到这种程度的技术水平。这种技术水平包括实际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的经济知识。表现为交通运输、信息交流以及其他服务性事业,货币和银行规则,会计统计和数据保存的技巧,甚至官员的心态。”总之,创设于洪武时期的赋役制度设计太过精密,已经远远超出了时代的承载力。因此,明代赋役制度改革要做的不是加法,而是减法——尽量简化程序、款目。

周忱的改革已经触及明代赋役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即均平赋役、简化标准、省并名目、折征它物。明代“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之前,地方政府已经尝试过各种赋役改革,如“均徭法”“均平银”“纲银”“征一法”“十段锦法”“一串铃法”“门银、丁银”等。虽然名称不同,施行的时间、地点、力度不一,但它们的内在理路是一致的。这种内在理路具体表现为两大趋势:其一,赋役内各项的合并;其二,赋役各项皆用银(前期也包括钞、钱、绢)折纳。两种趋势皆以简单化为出发点,互相维系、同时发展。

屡试屡止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之称,出现于嘉靖初年。一条鞭法的出现是前朝赋役改革的继续,在不同时间和地域的具体办法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与其说它是一种制度性条文,不如说它是一种赋役调整的思路或精神。具体而言,一条鞭法与昔日两税法最大的不同有四点:“其一,役与赋的合并;其二,往日里甲十年内轮充一次今改为每年一役;其三,赋役征收解运事宜往日由人民自理的今改为官府代办;其四,赋役各项普遍地用银缴纳——实物与劳力的提供反居次要的地位”。

1.新法推行的阻力

赞成一条鞭法者的理由:(1)负担接近能力,比较公平;(2)款目简单,舞弊较难;(3)征输便利;(4)税额确定。整体上来说,赞成新法者是站在国家行政官僚的立场之上,出于赋税征收便利的考虑,其根本目的是国用饶足。至于社会公平以及减轻百姓负担的实际效果,只是在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的情况下才会被当政者充分重视。

反对者的理由众多:(1)负担不公平;(2)南北经济情形不同,一条鞭法便于南而不便于北,纳税者的牺牲不一致;(3)征收银两对于农民不便;(4)年年应役,过于频繁;(5)总一征收,过于促迫;(6)混一征收,且又混一支用,易于侵吞;(7)不分仓口、不分石数,易于舞弊;(8)合丁徭杂项于土地,启加赋之先声;(9)预算不易编定。朝堂之上分成两派进行论战,官僚集团内部并没有就一条鞭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固然有官僚南北地域出身、学术理念差异的因素,也有言官的舆论监督因素,但是,最重要的还是一条鞭法的试点辐射范围还不够以及经济条件尚不成熟。思想上的分歧再加上官僚队伍的冗滥、行政效率的低下以及主政者振衰起敝的低愿望,新法自然只能局限于一时一地,难以形成风行草偃之势。

2.内阁阁臣履历的缺陷和权力的不稳定性

英宗复位之后的天顺年间,内阁明确实行首辅负责制,由首辅主持内阁的日常政务。世宗由外藩入继大统,因“大礼议”之争与朝臣产生较大分歧,特别是和当时的内阁首辅杨廷和。当然,这不仅仅是一场礼仪之争,还是皇权与内阁辅政大臣的政务主导权之争,这场纷争最终以嘉靖三年(1524)杨廷和辞归为标志宣告皇权胜出。嘉靖六年和八年张璁、桂萼先后入阁,世宗彻底掌控了内阁。此后,世宗对于内阁权力便格外关注,绝不容许内阁权力凌驾于皇权之上。

内阁作为最重要的辅政机构,阁臣受到时人的崇重,甚至形成了一种“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风气。这也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阁臣入阁前往往缺少地方基层的任职经历,普遍存在“缺乏实际历练、书生气重、行政实践经验不足、长于文章、短于理政”等问题。此外,阁臣任期不定,全凭皇权喜恶而进退。在明代162位阁臣中,任职5年以下(包括5年)的108位,占67%。也就是说,三分之二的内阁阁臣无法长期辅政,无法与皇帝保持融洽、信任的关系,从而也就很难保证施政的连续性。尽管在嘉靖中后期,也有夏言、严嵩、徐阶分别为首辅六年、十六年、六年,但都因为明世宗强势皇权对内阁的防范而无所作为。这种内阁权力不稳定的特性,使得全国范围内的改革难以获得强力、持久推行的保障。

由渐进到突进的拐点:张居正改革与一条鞭法的推广

“江陵柄政”

1.时势造就张居正

自宣德年间周忱赋役制度改革开始,到隆庆万历之际,改革已经持续了将近一百五十年。其中,主持改革者不乏实心用事之臣,但都没能将赋役制度的改革推行到全国范围之内并将之制度化,而张居正最后却成功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内藤湖南的论述颇具启发意义,他说:“应用《周礼》第一个失败者是王莽,第二个失败者是王安石……《周礼》的理想是在各个朝代都可以实行的,只是在王莽的时代实行它还嫌过早而已。"也就是说,张居正改革的成功离不开宏观的时势——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白银的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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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张居正像

由于皇权的强势,一方面内阁权力受到皇权的极大约束,另一方面内阁地位也因皇权的依赖而日渐提高。“嘉靖以后,(内阁大学士)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礼仪上的高规格为日后内阁凌驾于六部之上埋下了伏笔。曾作为裕王府讲官的张居正,深受明穆宗的信任而入阁。隆庆时期的内阁斗争不断,徐阶与高拱、高拱与赵贞吉因政争失败而去职。张居正于隆庆六年(1572)六月继高拱为首辅,开启了长达十年的首辅生涯。在主幼国疑的特定时机下,张居正与李太后、冯宝结成政治上的三角联盟,通过司礼监和后宫加强对皇权的影响。由此,神宗“举天下大政——委公,张居正方得以凌驾于中央六部和监察系统之上,才能够进行非常规的人事操作。可以说,张居正具备的条件是得天独厚、不可复制的。

2.儒术缘饰下的法家

隆庆时期内阁的斗争表面上是政见的纷争和利益的争夺,实则背后还有“阵线分明的门户和思想理论的对立,学术上“存在着以徐阶、李春芳、赵贞吉三人为主要代表的,遵奉阳明学派的一方,与外表上自诩为儒臣,实际上乃服膺申韩法家学说的高拱和张居正为另一方的对立”。此说极有见地。我们可以从张居正向友人自陈心迹的文字中一探究竟:“况仆以草茅孤介,拥十龄幼主,立于天下臣民之上,国威未振,人有侮心……故自仆受事以来,一切付之于大公,虚心鉴物,正己肃下。法所宜加,贵近不宥;才有可用,孤远不遗。务在强公室、杜私门、省议论、核名实,以尊主庇民,率作兴事。”日首先,张居正对自己所处的政治环境有着清醒的认知,身处高位的他必须得有一番大作为才能振国威、服人心。其次,针对大明王朝的沉疴宿疾,儒学出身的张居正开出的药方极具法家色彩。徐瑜主持内阁时,崇尚良知之学,从上到下形成了喜谈虚玄的风气;张居正执掌内阁后则崇实抑虚,排斥浮说,甚至有“尽灭讲学诸贤”的想法。

清丈田亩与一条鞭法

1.张居正改革

对于张居正而言,他的身份首先是大明王朝的股肱之佐、内阁首辅,其次才是造福苍生的儒家士大夫。因此,张居正改革的首要任务便是解决朝廷迫在眉睫的财政危机,即改革的核心是财政体制。前文已经提出,明代赋役制度的问题在于赋役不均导致逋赋,征税复杂导致舞弊,从而带来田赋、力役难供于上的困境。赋役不均的根源在于政治特权和丁田隐匿。明代自宣德年间以来赋役制度改革不曾间断,却始终未能有效地缓解财政危机,就是因为没有深度触及上述两个根源。政治特权在封建社会无法根除,那么张居正改革只能从丁田隐匿的角度切入,特别是作为主要资产且较难隐匿的田亩。

因此张居正推行考成法,整顿吏治,提升行政效率之后,就在全国范围内强力推行“清丈田亩”的政策。国家一旦掌握了作为主要征税标准的田亩,财政收入的基数便有了保障,在此基础上推行简化税收款目及手段的“一条鞭法”,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如万明所言:“他(张居正)的财政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不是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而是在全国推行清丈田粮,从而完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具规模和实效的全国土地调查……正是在清丈推行全国的前提下,一条鞭法在全国才能够水到渠成,这样才有可能彻底改革原有的统一的实物财政体系,也就是以统一白银货币作为财政计量标准和财政收支主体,建立一种全新的中央集权货币财政体系。”要言之,张居正完成了王朝中后期改革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全国范围内田亩的清查,正是在这一前提下,明王朝实现了赋税名目的省并以及征收方式的创新,大大加强了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特别是白银货币化,它极大地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推动了明王朝财政制度的转型。

2.赋役改革的实质

历代王朝进行赋役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往往是由财政困难导致的统治危机,其目标在于如何扩大税收群体、如何简化手续以便利于征收,明代均平赋役、统一征银的改革便是出于此种考量。封建统治者的根本目的是聚敛财富,而不是真正地减轻百姓的负担。随着官僚机构的日益膨胀和财政支出的日益增多,税收的总额只会增不会减。王家范将赋税总额不断递加的趋势用公式表达出来:“两税=租庸调+横征(‘税外有税):一条鞭=(租庸调+横征)+横征(‘鞭外有鞭');地丁制=[(租庸调+横征)+横征]+横征;普遍式:B=a(1+nx)(n为变革频率,x为横征)。"秦晖将这种现象概括为“黄宗羲定律,明确提出;“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但是改税后,随着统治者的需求,又生出新的加派名目,每次赋役改革,就成为加征加派事实上的承认,简化征收,成为此后加征的起点。随着加派日繁,又开始孕育下次的改革。”要言之,一条鞭法实际上是一种并税式、叠加法的税制改革,整体上来说,民众的绝对负担并未因之而稍减。

3.“一条鞭法”改革的积极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清丈田亩,推行“一条鞭法”的举措一定程度上均平了赋役,客观上“多少减轻了无田的雇农与少田的贫农的力役负担,使得他们有较多时间去从事农业,此一举措对于生产力的解放不无相当作用”。

“一条鞭法”改变了明初以来赋役制度的“超经济强制”特性,即“通过里甲组织,把农民控制在户籍中,束缚于乡里,使他们失去变更职业和离乡外出的自由,被迫接受赋役剥削"。摊丁入地和统一征银的改革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加速了农民与土地分离以及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过程,推动了雇佣关系迅速发展,至此“里甲失去了控制劳动人手的意义和职能,渐趋消亡,逐渐被以‘缉拿奸盗’为主要职责的保甲制所代替”。

明代自周忱开始的一系列赋役改革,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半世纪,“一条鞭法”是改革的延续和总结。其中,“均平赋役是历史上数不清的赋役改革的共同特征,统一征银则是明代赋役改革不同于历朝历代改革的主要特征”。赋税货币化、货币白银化刺激了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商品化,催生了农业经营多元化、市场化的趋向,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明清时期市镇经济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余论

张居正改革以考成法为切入点进行吏治整顿,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清丈田亩”和“一条鞭法”的政策。均平赋役和统一征银随着“一条鞭法”的全面铺开而水到渠成,政府更多地将税收依据指向不便隐匿且容易清查的土地,并力主税收产品白银化。由此,明王朝实现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却也开加征土地税之先河,清代的“摊丁入亩”就是这一改革的继续和深化。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田赋制度变革的转折点——实物缴纳被白银货币缴纳所取代,梁方仲称一条鞭法的设立“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万明更是认为,张居正改革推动了国家财政体系从以实物和力役为主走向以白银货币为主的转变,一条鞭法在全国的推广标志着“明代中国从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的转型”。

一条鞭法的显著特征是苛捐杂税合法化、赋税征收便利化。从历史的短时段来说,它在缓解财政危机的同时也激化了明朝的阶级矛盾,如辽饷、剿饷、练饷等加派之举,加速了明朝的灭亡;从历史的长时段来说,它为统治者加税大开方便之门,加重了农业社会的经济负担,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赋税绝对值的算术级数累进,实际上抵消了唐宋明清以来农业增长所带来的全部积极成果。产量长一寸,赋税量增一分,紧追不放,大体上占总产出的30%~50%。"这也直接导致了明清时期农产品、手工产品多为租税型商品化而非剩余型商品化,表现为国家控制下的“假性商品经济”。产品或资本剩余的匮乏、市场主导型商品经济的缺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常态,近代中国迟迟没能完成内源性的社会转型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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