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员工迫于公司安排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异常后,员工首当其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处处受限,求助公司背后的股东老板竟不理不睬,离职也摘不掉“高帽子”,究竟要怎样才能摆脱不合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记者今日获悉,成都市双流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普通员工被当“法定代表人”后,如何变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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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成都A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1日,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等,注册资本3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案件原告蒲某某,同时任执行董事、经理。股东是王某、林某、刘某某、李某、李某某、张某等人。目前A公司处于存续期间,但已出现经营异常,被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蒲某某是广东某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员工,经G公司要求担任其加盟公司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A公司经营异常且拖欠蒲某某工资,2021年10月,蒲某某向G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信、向A公司股东递交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函,并要求变更工商登记,希望A公司股东能配合,但遭到拒绝。

2022年5月27日,蒲某某在报纸登载声明称,本人非A公司投资人或股东,离职后,该公司及股东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职务,且不配合进行变更程序,故一直未能办理变更登记。自2021年10月11日起,A公司的一切事务与本人无任何法律关系等。

后蒲某某再次联系A公司股东,希望能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无果。

2023年11月17日,因A公司未及时清偿债务,法院对蒲某某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走投无路之下,今年,蒲某某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所举示证据、庭审记录等,认为蒲某某诉请涤除其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应当予以支持。

蒲某某已证明其与A公司已无实质关系,蒲某某并非该公司股东且早已离职,公司也早已没有实际经营。

另外,蒲某某已证明自己穷尽所有途径仍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希望变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公司股东均不予理会。作为一名普通自然人,蒲某某已尽了自己最大努力,不应再对其进行苛责。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蒲某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动机系恶意,A公司经营业务出现大规模纠纷后,蒲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深受影响。

综上,双流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协助蒲某某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涤除蒲某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
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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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变更应按照公司内部机制进行,不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但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已无实质性关联且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可以通过诉讼。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责任重大,需要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在法定代表人已经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无法插手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再让其承担巨大风险不合理。若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将一直存在,且没有任何救济途径。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刘杨 编辑 于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