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在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向社会通报了多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详情如下:

【案例一】

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从网上一名叫“姚某宏”的相亲男子的远程指示,使用自己银行卡在广西桂林市、四川达州市等地多次帮助他人取现、汇款、转存,其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然更换银行卡帮助转账、汇款等。经查询,李某的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四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涉案单向流水合计达80余万元,关联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合计47.29万元,李某获利6000余元。

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在达州市达川区民乐街道附近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3年 11月 22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扣押李某持有的人民币现金 1470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钱款;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给被告人李某扣押的人民币 14702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二】

被告人肖某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于2023年3月20日将自己办理持有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自己的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帮助刷脸验证转账。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建设银行卡借方流水531445元,邮政银行卡借方流水581450元,威宁自治县被害人陈某被诈骗转入肖某尾号建设银行卡13.8万元,除此之外肖某的建设银行卡还关联外省被害人4名,5名被害人转入该银行卡的金额共计40.2457万元。肖某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迎春路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肖某后,肖某主动到迎春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5月7日,肖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4000元,获得陈某的谅解。

威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转移资金,期间帮助刷脸验证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肖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三】

2023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林某长为了办理贷款,将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到指定地点交给对方使用,对方使用期间产生交易流水671950元。关联被害人岑某菊电信诈骗案件,被骗资金114000元转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林某长赔偿岑某菊11000元。

2023年11月11日17时30分许,泉港公安分局民警电话联系林某长,其主动到泉港公安分局门口投案。

威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长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长经泉港公安分局民警电话联系后,其主动到泉港公安分局门口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林某长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林某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

被告人夏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前提下,于2023年9月25日将自己办理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帮助上线刷脸验证登陆银行APP。经查,该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贷方流水金额共计311098.48元,共关联被害人4名,关联被骗金额共计158400元,夏某因此获利1000元。夏某接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要求其配合调查其涉诈银行卡的事情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威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五】

2022年,被告人祝某羽认识“小江”,于2022年9月经“小江”介绍将其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提供给“老谢”操作转账,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卡贷方流水100000.00元,中国银行卡贷方流水198100.00元,贷方流水共计298100.00元,关联电诈案件三起,关联被害人三人,关联涉诈金额人民币138100.00元,祝某羽获利1500.00元。

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6月19日,被告人祝某羽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前提下,联系与其一起做工地的顾某勇(已判决)提供银行卡给“老谢”操作转账,并且让顾某勇介绍包括徐某忍、龙某、安某在内共九人(已判决)提供共计十二张银行卡给上线“小朱(经辨认为祝某羽)”进行转账,导致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无法追回。徐某忍、龙某等十人提供的十二张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一百三十余万元,关联多起电信诈骗案件,关联涉诈资金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余万元。顾某勇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左右。顾某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祝某羽获利现金人民币3000.00元。

2023年9月18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将祝某羽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3年12月3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杭瑞高速热水黎山查缉点将被告人祝某羽抓获到案,被告人祝某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威宁法院经审理,祝某羽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介绍多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共计1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祝某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判决被告人祝某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祝某羽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

来源:天眼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