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短期转存“跑分”就能获得“丰厚”回报,这笔看似稳赚不赔的“生意”,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让我们来一探究竟吧~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小吴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小李,并通过转账、收款的方式配合小李接收并转出张某被网络诈骗的钱款6000元。事后,小李向小吴转账700元作为报酬。案发后,小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吴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小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小吴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什么是“跑分”?
“跑分”是一种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近年来涌现出的一种新型犯罪模式。不法分子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渠道,为他人代收款,再将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因非法资金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转移,所以被称为“跑分”。
法官提醒
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接收赃款、洗钱的主要工具。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保管好自己的相关卡证,远离“跑分”等违法犯罪,不做电信网络诈骗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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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