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公布《綦江永新“8·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8日21时50分许,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在綦江区永新镇新胜村陈家嘴路段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4万元。

经调查认定,綦江永新“8·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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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永新“8·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尚行物流公司),系涉事货车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JCC27H。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F6***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德尚行物流公司。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邬*,事发时渝DF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35岁。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8日21时50分许, 邬*饮酒后驾驶渝DF6***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运输至綦江区永新镇新胜村陈家嘴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坠落至坡底,造成邬*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新胜村陈家嘴组路段,该路段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及乡道、村道,附近农户车辆和社会车辆均有通行。路面宽度约5.6米,泥结石路面,道路为南北走向,南高北低,道路坡度约10°。道路西侧为原貌荒坡,道路东侧为弃渣堆场,事发路段车辆侧翻点与坡底落差约15米,坡面角约35°,道路临边设置高度约0.6米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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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事故现场全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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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事故现场远景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邬*,男,35岁,汉族,事发时系渝DF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30万元,车辆维修费约4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3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8日22时47分许,从事故路段经过的其他车辆驾驶员金*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9日零时许,永新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维护秩序。

零时10分许,永新卫生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

零时16分许,永新卫生院120医务人员宣布邬*死亡。

1时10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处置。

1时30分许,死者尸体送区殡仪馆存放。

4时20分许,完成事故车辆拖移,事故现场处置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邬*饮酒后驾驶渝DF6***重型自卸货车至事发路段,因对车辆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邬*饮酒后驾驶行为是造成本次车辆伤害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544号)证实: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照明装置、安全带及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轮胎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2]]和第9.1.8条[[3]]的要求。转向直拉杆后球销有松旷现象,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6.11条的要求。

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涉事货车存在的上述问题,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585号)证实: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km/h—13 km/h之间。

3.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毒E鉴第58号)证实:邬*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218mg/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5]]、《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24)第4.1条之规定,邬*的行为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毒D鉴第137号)证实:邬*血液中未检出吗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5.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47号)证实:邬*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胸腹部损伤等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四)间接原因分析。

渝DF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邬*安全行车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驾驶,饮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邬*,德尚行物流公司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事发时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经查,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车辆整改安全隐患和定期维护检验;对涉事货车驾驶人邬*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对本单位全部车辆进行了GPS实时动态监控;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严格考核。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永新镇政府。经查,永新镇政府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永新镇政府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三)调查发现的其它问题及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存在有关技术问题,涉嫌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该问题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收到本报告2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重庆市綦江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