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乐死争议事件引出思考

沙白,一位年仅43 岁的上海女子,因红斑狼疮导致肾衰竭,最终选择赴瑞士安乐死。她的故事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也让人们对安乐死这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展开了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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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白在20 岁时被确诊患有红斑狼疮,这种被称为 “不死的癌症” 的疾病,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尽管红斑狼疮并非绝症,通过正规科学治疗病情可以得到控制,但沙白却经常不遵守医嘱,与医生吵架,甚至自行尝试饮食疗法,导致病情恶化。最终,她选择了安乐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沙白的选择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和思考。一方面,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走向,尤其是在患有无法治愈的绝症且遭受巨大痛苦时。安乐死可以让患者有尊严地离开人世,减轻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同时也可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只有自然死亡才是符合道德的,而人为地结束生命是不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难题,如如何确定患者的真实意愿、如何防止安乐死被滥用等。

沙白的故事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医学、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和决策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在尊重患者权利的同时,也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

二、荷兰安乐死谋杀案及现状

(一)荷兰安乐死谋杀案回顾

2016 年 4 月,荷兰一名安养院的医生为一名患有脑退化、丧失思辨能力的 74 岁老妇实施了安乐死。医生先让老妇饮下加入镇定安眠药的咖啡,随后注射了致命药品。但注射过程中老妇突然起身反抗,医生在家人的协助下注入了剩下的药物。荷兰地区安乐死复检委员会指责这一行为 “越界”。这名老妇在五年前就写了安乐死意愿书,但荷兰检方认为她的意愿一直 “不明确并且自相矛盾”。在她的预立遗嘱中,老妇曾写道 “我希望在合适的时间安乐死”,可在安养院多次被问及是否想死时,她又说 “不是现在,我觉得情况还没有那么糟”。荷兰检方认为,女医生没有反复跟老妇确定其求死意愿,违反了相关的安乐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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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荷兰安乐死现状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人数逐年上升,且执行过程中暴露了不少程序问题。2017 年荷兰安乐死人数达 6585 人,较上一年增长 8%,占当年荷兰所有死亡人数的 4.4%。其中,2017 年有 83 人因为 “严重的精神疾病” 选择安乐死,这一数字比上一年增加了约一倍。荷兰检方对 2017 年四起疑似违规的安乐死事件展开刑事调查,在这四起案件中,检方认为协助安乐死的医生在评估时都过于草率。例如,一名 67 岁女性因罹患阿尔茨海默症已无法表达个人意愿,但医生并未再次确认安乐死请求是否出于自愿;一名 84 岁老妇因罹患多种身体疾病感觉生命 “无望” 被执行安乐死,但这个理由被普遍认为并不足以执行安乐死;一名 72 岁的老妇当时癌细胞已经转移并陷入昏迷,医疗人员在无法确认安乐死请求是否出于自愿并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执行了安乐死;一名 85 岁老妇因为肺气肿抱怨自己的行动自由受到了 “非常严重的限制” 而进行了安乐死。这些案例都显示出荷兰安乐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程序规范和监管的担忧。

三、安乐死合法化风险探讨

(一)生命权与医疗权的冲击

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对生命权和医疗权有着极大的潜在风险。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老年病人而言,治病往往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开放积极安乐死权限,很多老年病人可能会出于对家庭经济的考虑,或者在无形的道德压力下,“自愿” 选择安乐死。这本质上是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平等医疗权的毁灭性打击。

例如,根据搜索到的素材,很多家庭对于老年人的疾病采取“我不说放弃,可是我也不签字治疗,就这样熬死” 的态度。如果积极安乐死合法化,这种情况可能会更加普遍,老年病人会感到被迫做出生命终结的决定,而不是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老年病人的生命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他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外部因素而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同时,也会影响到医疗资源的分配,可能使一些本可以通过治疗缓解病情的病人失去获得医疗救助的机会,破坏了平等的医疗权。

(二)道德滑坡与犯罪风险

安乐死合法化极有可能引起道德滑坡,甚至引发犯罪的猖獗。首先,医生的职业道德会受到严重质疑。医生的职责本是救死扶伤,而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使医生陷入道德困境。如素材中提到,在希波克拉底宣言中明确表示医生不能给予病患能造成死亡的药物,更不能给病患指明结束生命的途径。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可能会在救死扶伤的职责和执行安乐死的要求之间摇摆不定,这无疑会损害医生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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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弱势群体可能被滥用安乐死。老年病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例如,在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后,出现了没有足够监管和保障措施,导致不合理的安乐死情况。像荷兰安乐死人数逐年上升,且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程序问题,一些案例显示协助安乐死的医生在评估时过于草率,这可能导致对弱势群体的滥用。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犯罪行为,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四、加拿大安乐死现状及问题

(一)加拿大安乐死合法化历程

在加拿大,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始于魁北克省。2014 年 6 月,魁北克省地方政府更新法律,以 94 票赞同、22 票反对通过了第 52 号法案。该法案规定,患有各种疾病的人如果想结束生命,可以请求医生协助自己安乐死。若某个医生不愿意协助,病人还可向医院求助,换一个愿意协助的医生。魁北克出台法案半年后,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安乐死合法化,并促成加拿大议会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安乐死法案。2016 年,新的合法化法案正式出台,也就是 C - 14 法案。起初,这项法案有很多限制条件,只有加拿大人才能申请,且只有得了绝症、病人无法忍受痛苦折磨且在自主意识清醒的状态下,才能通过申请选择安乐死。本人申请了安乐死,也要等 15 天才会实施,整个申请过程需有两个独立的证人签字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医生进行专业评估。然而,2021 年通过的 C - 7 法案放宽了申请条件,过去不能申请的疾病,现在也能申请了。

(二)加拿大安乐死现状问题

近年来,加拿大安乐死人数不断增长,引发了诸多质疑,被认为成了杀死穷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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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22 年,一个加拿大中年女性只是因为过敏,需要稍好的居住环境,在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果后,选择了安乐死。有数据显示,在加拿大公共医疗体系下,虽然大部分基础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但很多昂贵的长期治疗并未被全面覆盖,尤其是那些需要特殊护理的慢性病患者。对于长期患病但又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人来说,选择安乐死似乎成为了无奈之举。有批评者指出,加拿大政府通过安乐死政策,似乎在鼓励那些因生活压力或身体疾病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穷人,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据搜索到的素材显示,2022 年加拿大安乐死人数为 13241 人,比上一年增加了 31.2%。这个增幅引起了一些专家的担忧。

(三)安乐死扩大化表现

随着加拿大安乐死政策的放宽,安乐死出现了扩大化的现象。申请条件不再局限于绝症患者,一些患有慢性病但不一定濒临死亡的人也可以申请安乐死。2017 年,加拿大有 1% 的死亡是通过安乐死完成的,而到了 2022 年,这一比例上升至 4%。此外,2027 年,加拿大的安乐死政策将面向精神类疾病人群。这种安乐死扩大化的趋势引发了人们对其合理性和安全性的担忧。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安乐死可能会导致社会对生命的尊重程度降低;另一方面,申请条件的放宽可能会导致安乐死被滥用,尤其是对于那些可能在得到足够的医疗和社会支持后继续生存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成为一种不恰当的选择。

五、安乐死扩大化的国际案例

(一)荷兰精神痛苦纳入合法范畴

荷兰安乐死法拓宽,将精神痛苦纳入合法范畴,这一举措引发了广泛争议。据素材显示,2002 年荷兰正式将安乐死(医生给予致命药物)和辅助自杀(患者自行管理药物)合法化,适用于心理痛苦以及终末期身体疾病的患者。起初此类案例很少且颇具争议性,到 2010 年仅记录了四例。但此后,这些案例一直在稳步增加,从 2019 年的 68 例增加到了 2023 年的 138 例。这种快速增长的趋势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是否被正常化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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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认为,精神疾病可以与身体疾病一样严重,而且有些患者对治疗没有反应,因此支持精神疾病患者实施辅助死亡。然而,批评者指出,这是活动家经常引用的 “滑坡效应” 的证据,表明安乐死正被正常化为治疗精神疾病的一种 “疗法”,而非仅对终末期病患的最后手段。

(二)纳粹德国安乐死扩大化历史

回顾纳粹德国安乐死运动,其从婴儿到成人,从残疾到“多余人口” 的扩大化过程令人震惊。1939 年,纳粹德国以 “仁慈的死亡” 为由,对有残疾或智力障碍的婴儿执行安乐死。起初,安乐死仅限于三岁儿童以下,但后来范围不断扩大,从三岁扩大到了八岁、十二岁、十六岁、十七岁。“安乐死” 运动本来主要针对的是婴儿和儿童,但纳粹政府立即发现这也可以是解决成年残疾人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从绝育逐渐转变为 “安乐死”。更为恐怖的是,“病人” 的概念范围逐渐扩大,所有多余人口都变成了纳粹医生所要医治的 “病人”,包括犹太人、吉普赛人、同性恋、共产主义者和战俘,甚至包括穷人。纳粹德国的安乐死扩大化过程揭示了其恐怖后果,给人类历史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三)荷兰儿童安乐死扩大化

荷兰扩大安乐死法例,未来1 至 12 岁身患绝症的儿童也可在医生协助下接受安乐死,这一决定引发极大争议。荷兰卫生部长雨果・德容格表示,这一规则的改变将帮助一些儿童 “免遭绝望和无法忍受的痛苦”。目前在荷兰,12 岁以上的患病儿童在本人及其父母的同意下,安乐死是合法的。此外,一岁以下婴儿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合法被实施安乐死。然而,对于 1 岁至 12 岁身患绝症的人群,还没有相关规定。这项改革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实施,接受安乐死的患者必须身受 “无法忍受的无尽痛苦”,并且在父母和至少两名医生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这一举措遭到保守的基督教派政党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儿童的精神意志发展还不健全,反对对儿童实施安乐死。荷兰儿童安乐死扩大化的决定引发了人们对界限的思考,也让人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产生了更多的质疑。

六、红斑狼疮患者安乐死引争议

上海姑娘沙白在20 岁时被确诊患有红斑狼疮,多年来病情反复,最终因红斑狼疮导致肾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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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白选择赴瑞士安乐死,并在死前以倒计时的方式发布多个视频宣传自己的理念,这一事件引发了巨大争议。一部分网友认为沙白的选择是勇敢而自由的,是对生命尊严的追求。他们觉得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走向,尤其是在面对无法治愈的疾病和巨大痛苦时,安乐死可以让患者有尊严地离开人世。然而,另一部分网友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沙白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红斑狼疮虽然无法根治,但只要严格遵从医嘱坚持治疗,是完全可以控制病情缓解症状,长期生存的。沙白不按时吃药,非要晒太阳到处跑,不规范的生活方式导致病情恶化,最后选择安乐死,这是对生命的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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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斑狼疮是一种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具有多种特征。如可出现中低热型发热、蝶形红斑、指掌部红斑、无痛性溃疡、多发性浆膜炎、对称性多关节肿痛、肾脏病变、疣状心内膜炎、狼疮脑病、消化系统症状、抗磷脂综合征等11 种特征。红斑狼疮虽无法根治,但并非绝症。通过正规科学治疗,如应用激素或者羟氯喹等免疫抑制剂治疗,可以防止病情加重,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影响也不大。以沙白为例,她在患病后不遵守医嘱,与医生对着干,坚持自己的生活方式,不按时吃药,非要晒太阳到处跑,最终导致病情恶化,出现肾衰竭。如果她能够严格遵从医嘱坚持治疗,或许可以控制病情,保持一定的生活质量,长期生存下去。

七、对安乐死的深度思考

安乐死作为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其复杂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从医学角度看,确定患者是否真正处于“无法忍受的持续痛苦” 并非易事。不同的人对痛苦的承受能力不同,而且精神痛苦的衡量更是充满主观性。正如荷兰安乐死案例中,对于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其痛苦程度的判断存在很大争议。同时,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使得一些原本被认为是绝症的疾病有了治愈的可能,这就使得安乐死的决策变得更加困难。

从伦理道德方面来看,安乐死涉及到对生命价值的判断。一方面,支持者认为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以维护生命的尊严;另一方面,反对者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对生命的轻视。例如,在加拿大安乐死政策下,一些人认为这是对穷人的不公平,可能会使他们在经济压力下被迫选择安乐死,从而剥夺了他们本应享有的生存权利。此外,安乐死还可能引发道德滑坡,如医生在执行安乐死时可能面临职业道德的困境,弱势群体可能被滥用安乐死等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说,安乐死的合法化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这些程序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例如,荷兰安乐死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程序问题,以及加拿大安乐死政策放宽后引发的争议,都表明安乐死的法律规范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在面对安乐死问题时,我们必须谨慎权衡其影响。一方面,安乐死可能为那些遭受巨大痛苦的患者提供一种解脱的方式,但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我们不能仅仅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家庭以及医疗体系等多方面的因素。

对于社会来说,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到人们对生命的尊重程度。如果安乐死被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扭曲,使人们对生命的珍视程度降低。同时,安乐死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如器官买卖、劝死等非法行为的滋生。

对于家庭来说,安乐死的决策往往会给家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家人可能会在尊重患者意愿和维护生命的矛盾中陷入困境,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家人可能会因为经济压力等因素而被迫支持患者选择安乐死。

对于医疗体系来说,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到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资源的分配。医生在面对安乐死请求时,需要在救死扶伤的职责和患者的意愿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同时,安乐死也可能使一些本可以通过治疗缓解病情的患者失去获得医疗救助的机会,从而影响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安乐死问题上,我们必须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在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他们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支持而被迫选择安乐死,从而剥夺了他们本应享有的生存权利。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和生活支持。同时,政府还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安乐死实践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弱势群体被滥用安乐死。此外,社会各界也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支持,如心理咨询、社会救助等,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难,减少他们选择安乐死的可能性。

总之,安乐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必须谨慎权衡其影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尊重个人选择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