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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10批次不合格产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涉及红糖馒头、火锅牛油、

泡姜、火锅店使用的餐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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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0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油市三合镇菊英米粉店经营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

江油市三合镇菊英米粉店经营的“红糖馒头”

(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5-10)

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江油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江油市三合镇菊英米粉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江油市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处罚款30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江油市三合镇菊英米粉店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不清楚。江油市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制度。

二、四川牧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牛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

四川牧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牛油”

(规格型号:1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03-25)

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游仙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四川牧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生产的食品标签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游仙区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7625元;处罚款4195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四川牧康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许可类别及执行标准进行调整与优化,并按许可类别审查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完善软硬件。游仙区局要求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申证时车间布局与生产工艺的要求来组织生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四川味尚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

四川味尚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泡姜”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03)

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四川味尚轩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添加剂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涪城区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处罚款20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四川味尚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泡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涪城区局要求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四、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尚记碗碗香鲜米粉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尚记碗碗香鲜米粉店经营的“油条”

(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5-23)

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北川县局)对该案进行查处。经调查,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尚记碗碗香鲜米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北川县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处罚款20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尚记碗碗香鲜米粉店在制作油条时未使用计量器具对所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准确称重,仅凭日常经验添加,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北川县局责令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用计量器具进行准确称重,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

五、绵阳市高新区晓秧锅鲜货火锅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

绵阳市高新区晓秧锅鲜货火锅店使用的“餐碗”

(消毒日期:2024-05-20)

被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绵阳市高新区晓秧锅鲜货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碗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高新分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2. 排查整改情况

绵阳市高新区晓秧锅鲜货火锅店厨房洗碗间分别设洗、清、消毒三个洗碗间,洗碗间外增设两个清洗水槽。工作人员因急于下班未严格做完清洗步骤,所以导致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清洗消毒过程把控,并完善相关清洗消毒记录,消毒后妥善保存餐具。

六、四川火焰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香肉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

四川火焰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香肉串”

(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5-27)

被检出“胭脂红、诱惑红”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四川火焰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江油市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2元;没收不合格的芝香肉串66袋;处罚款100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江油市局责令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七、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高筋生面店经营的干凉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

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高筋生面店经营的“干凉面”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6-09)

被检出“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州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高筋生面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安州区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 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高筋生面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安州区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八、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李氏鲜面店生产的碱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李氏鲜面店生产的“碱面”

(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6-11)

被检出“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李氏鲜面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北川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罚款20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李氏鲜面店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添加剂。北川县局责令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九、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油市李白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馓子(油炸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油市李白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馓子

(油炸类糕点)”(规格型号:计量称量;生产日期:2024-04-25)

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油市李白大道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江油市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92元;处罚款50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油市李白大道分公司没有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江油市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何记肉包馄饨大王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

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何记肉包馄饨大王经营的“油条”

(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5-23)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县局对该案进行查处。经调查,

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何记肉包馄饨大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过期,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川县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处罚款2000元。

2. 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何记肉包馄饨大王在制作油条时未使用计量器具对所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准确称重,仅凭日常经验添加,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北川县局责令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用计量器具进行准确称重,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

以上不合格产品涉及其它环节的

由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消费者如有关于食品投诉

请拨打举报电话12315反映

来源: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亚妮 校对:朱雅馨 审核:李俊 黄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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