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获取被害人谅解,通常会与被害人一方签订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理后,以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拒绝履行赔偿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黄某甲在自家林地清理杂木,在焚烧几堆树枝后便回家吃午饭,不料下午时火苗复燃,火借风势逐渐蔓延到周边林地,原告黄某乙、黄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的林木因此被烧毁。事后,黄某甲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立案。为争取宽大处理,黄某甲与四名受害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当场支付部分损失,其余赔偿款一年后付清。一年后,双方就剩余赔偿款问题发生纠纷,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
黄某甲认为,四原告的林木并未烧毁,不影响生长,且现在已经完全恢复,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并提交了财产损害评估申请。
法院审理
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情况及双方的亲友关系,减免了被告黄某甲部分责任,黄某甲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刑事赔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协议签订后,行为人原先应承担的侵权行为责任即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故对于受害人以加害人不履行赔偿协议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不再按侵权纠纷审理,而是按照合同纠纷审理。刑事赔偿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事由。当事人在签订刑事赔偿协议时,应充分预估实际损失,结合自身赔偿能力,确定赔偿金额;协议签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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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农勇军、黄高凯
一审:梁东壁
二审:赵淑英
三审:杨寿选
2024第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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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