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个人身份信息赚钱
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
行不行?
答案是:“刑”!
日前
武鸣区法院
审结了一起典型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从家中前往外省,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开设该公司的对公账号,之后将该账号及密码、U盾、关联的手机号码一并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2100元。
(图片源自网络)
经查,上述账号被用于接收、转移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200万元,其中接收、转移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资金80万元,接收、转移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资金120万元。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面简称“帮信罪”)。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交付赔偿款1万元,武鸣区法院依法按比例发还诈骗案件被害人王某某4000元,发还诈骗案件被害人陈某某6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被告人吴某某因犯“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一百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转账等,都将可能构成“帮信罪”。
本案中,吴某某明知他人欲通过其所注册公司对公账号进行违法转账、刷流水,但为了获得利益,仍将其账号及其他个人信息“出借”给对方使用,最终该账号产生流水金额2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
在此,法官提醒:要加强法律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会付出沉重代价。在生活中,大家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心存侥幸,贪图蝇头小利挣“快钱”,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同时,如发现身边有类似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引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排:覃江律
校对:岑素娴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