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事故类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是发生在上级非常重视的事项和领域,明确要求当成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落实,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却没有采取措施部署、检查、督促。以下三种情形较为多见:
一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明知管辖范围内普遍存在事故隐患,不但没有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对象进行整改,而且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或者关停。
二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深入一线检查、督促,对于发现的监管对象危险行为,既不指出也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最终发生事故而导致严重后果。
三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深入一线检查,虽然对监管对象危险行为予以指出、制止,但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没有督促检查,未能阻止事故发生而导致严重后果的。
提示:囿于案例资料的局限,个人分析总结观点未必准确,仅供参考,请理性对待,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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