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介绍
在一城市,有一男子叫奥德彪(化名),奥德彪性格开朗,乐于助人,平时责任心也较强,是一个喜欢较真,追求真理的人。
奥德彪勤俭节约,努力奋斗,上下班都是挤公交。冬天冷,出行也不方便。随着时间的推移,奥德彪也成家了,有了一个小孩,平时出行更加不方便,拖家带口的。奥德彪通过自己的努力,购买了新能源汽车。
买了车之后,虽然出行方便了不少,但是充电的问题却是一个关键问题。小区里面没有充电桩,周边虽然有充电桩,但是比较远。充个电都要跑到比较远的地方去,很不方便。
由于奥德彪有自己的车位,于是他就计划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奥德彪预约了工作人员来查看。
工作人员在奥德彪的车位上核查后,确认可以安装充电桩。奥德彪很开心。于是,他找物业上报,准备安装充电桩。然而,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
奥德彪被拒绝后,关于重新取电、用电等方面的标准情况,他又预约了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他的停车位和小区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核查。很快,供电公司的现场评估结果就出来了,结果是符合要求,可以安装充电桩。
于是,奥德彪继续在物业前台提交办理申请。不久之后,还是被拒绝了。奥德彪很不理解,就找到物业公司的有关部门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奥德彪表示,自己买的车位,怎么就不能安装充电桩了。
物业表示:1. 奥德彪虽然买了车位,但是他可以使用的范围仅仅是车位线范围之内。车位外的不能使用,车位外是公共区域,归属全体业主所有。2. 而且,小区里面要安装充电桩,也是安装公共的充电桩,这样一来,大家都可以使用。而不是自己安装自己的充电桩,别人不能用。
奥德彪多次找物业沟通协调,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因此,奥德彪的充电桩一直没有安装。实在没办法,奥德彪越想越生气,就将物业告上了法庭。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奥德彪的诉求
1,奥德彪拿出了购买小区停车位的发票、产权证书等文件,证明这个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奥德彪。
2,奥德彪还出示了当天供电公司在现场勘察、核实的照片,以及核实结果证明,显示该车位符合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同时,奥德彪还提供了充电桩的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
3,奥德彪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希望能在小区内的自己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二)物业的反驳
1,物业表示,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不仅是停车场,还是人防工程。根据相关要求,人防工程是不可以擅自改动的。
根据(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
2,虽然奥德彪买了车位,但物业认为他只能使用车位划线范围内的面积。
3,充电桩的安装需要使用到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及墙面,这些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4,物业还提出,由于小区内还有其他业主有充电需求,因此应该引进公共充电桩,实现资源共享。
(三)法官审理
1,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奥德彪在自己车位安装充电桩需要布线、走线,这必然会使用到除车位外的公共部分。但这仅仅是在高处走线,且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前提下提升使用价值。作为小区业主的奥德彪,有权合理合法地使用公共部分。
2,法院指出,在地下停车场安装充电桩及布线等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这并非主观臆断。物业作为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方,应提高日常巡视,加强管理,杜绝电器设备的违规使用和违规安装。同时,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作为国家绿色出行和节能发展的方向,应得到支持。物业不能简单地拒绝安装充电桩的要求。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指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给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并积极配合、协助现场勘查和施工。
3,法院还提到,奥德彪的充电桩是原厂生产,更适配于他的车辆。如果引进外面的公共充电桩,将增加充电成本,且非原厂充电桩的充电效率较低,浪费时间且不环保。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综上所述,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了再次梳理,并最终判决:物业应协助奥德彪完成充电桩安装的各项手续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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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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