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机土豆的争议,围场县市监局的回应守住了一个底线,认定是情节较轻而不予立案,而所谓情节较轻是关于危害程度的定量,前提是有虚假宣传的定性。此外,回应暴露的问题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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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凤凰网、鲸视频等媒体报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与辉同行疑似卖有机土豆一事,称收到过相关的投诉,经过核实,9月13、14日没有卖过有机土豆,当时卖的是无化肥无农药的土豆,有机土豆都有有机码,价格在49.9左右,其直播间也未宣传过有机土豆。对于与辉同行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工作人员称核实时发现商家已下架更正,其售卖的及格也远低于有机土豆价格,情节较轻,所以未予以立案

这个回应牵扯的问题很多,我们一个一个说。

第一,按照地域管辖原则,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经过地、结果地县级以上市监局管辖,互联网销售的产品销往各地,为方便管理,目前一般是由电商注册所在地管辖。与辉同行直播间对应的企业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平谷区,即便与辉同行9月13日、14日是阅山河河北行在承德直播卖土豆,围场县属于地级的承德市,围场县市监局对与辉同行售卖行为是没有管辖权的,所以关于与辉同行部分的回应是不专业不严谨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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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音账号围场县电商中心对应的企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这次土豆的中间供应商,注册地在围场县围场镇属于围场县市监局管辖其挂在当时与辉同行直播间的商品详情页以及客服回答等都明确表示了是有机土豆,这些证据城北老徐等人都有截屏记录,我就不一一赘述。你们对于鑫达商贸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尽职履职,回应中说“情节较轻,所以未予以立案”是指的谁?与辉同行还是鑫达商贸公司?如果属于前者,则属于越权无效,如果属于后者,则是另外一个讨论的话题。仅仅因为核实时商家已下架更正,其价格远低于有机土豆,所以情节较轻吗?如果这样判定,不怕法律同行笑掉大牙吗?何况实际也并非你们说的价格远低于有机土豆,广大网友完全有理由怀疑你们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

第二,回应中称,与辉同行9月13、14日没有卖过有机土豆,其直播间也未宣传过有机土豆。关于这部分,前面说了,围场县无权管辖,也无权判定。你们有调阅13日14日完整的全程直播回放吗?城北老徐保留的证据很多,不要以为修改了展示页面的内容,就掩盖原来的标注,互联网是有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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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达公司虚假宣传证据确凿,你们不去调查处理,与辉同行直播间虽然没有直接说是有机土豆,但是让消费者打开链接看详情介绍,而详情介绍里就说的就是有机土豆,这和直接说有什么区别?主播是否知道是冒充认证的有机土豆?他让消费者去点开链接看详情介绍,说明他了解内容,如果不知道内容里认证有问题,主播就会直接说是有机,这个逻辑明白吗?如果这种“鸡贼”手法可以规避法律惩处的话,那以后所有直播间都可以这么做,更何况有管辖权的北京平谷市监局还在调查中,你一个没有管辖权的围场县市监局来给与辉同行判定其直播间未宣传过有机土豆,这算几个意思?

基于以上,网友完全有理由怀疑其中是否有勾连和猫腻。因为在土豆这个问题上,与辉同行和鑫达公司捆绑在一起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好在围场县市监局的回应还是守住了一个底线,认定鑫达公司(假设理解是针对鑫达公司)是情节较轻而不予立案,而所谓情节较轻是关于危害程度的定量,前提是有虚假宣传的定性。接下来我们拭目以待北京平谷市监局对与辉同行公司的定性定量处理。

我们讲全国统一大市场,,怎么监管,监管力度尺度如何统一,这些都值得思考。窃以为,无论是从监管水平,还是技术支撑,以及统一尺度等方面,全国性的电商平台和规模较大的头部直播间应该由国家级或者省一级职能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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