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48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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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中,太原市共计有4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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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山西恒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0份,票面额累计1712.1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规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上述4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50万元,涉嫌虚开发票罪,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不过,即使虚开金额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也并不是说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曹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曹某某因挂靠山西A有限公司做工程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中间人介绍并提供开票信息,让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票面金额3500000元。发票因不符合山西A有限公司财务制度,至今未使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上述这个不起诉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以前所作出不起诉案件,此前,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没有明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上述案例曹某某涉嫌虚开金额350万元,在《解释》施行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还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可以肯定的是,争取相对不起诉的难度会比《解释》施行以前要大得多。

对于不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岳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金额9992880元)、岳某(金额4310000元)系该二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及被告人林某、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岳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岳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虚开发票406份,共计开票金额15291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阶段主动退赃15000元,经我院建议,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两年。......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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