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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10月18日,象山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象山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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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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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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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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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2008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蒙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吴某某等人,长期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催收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韩某某、蒙某某为纠集者,张某某、薛某某、吴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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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该犯罪团伙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攫取高额非法收入,聚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非法催收债款不择手段、肆意妄为,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通过暴力殴打、威胁、剥夺人身自由、贴身跟随、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索债,扰乱他人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非作恶,影响恶劣。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韩某某系组织者、领导者,蒙某某负责具体指挥,张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在赌场工作并负责追债。

被告人宋某、桂某某、韦某某、李某某、李某与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共同参与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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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韩某某、蒙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10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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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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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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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人员

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作者:陈晓羚 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图片来源:唐柳丽

素材来源:陈晓羚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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