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桂林象山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2023年8月,郑某与王某有个人矛盾,为发泄怒气,用一块铁块将王某汽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车辆价值76042元。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李思亲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