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5名醉酒驾驶人依法送往威宁自治县看守所收押执行。
现将这些案例进行曝光,以此警醒广大驾驶人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案例一
2024年8月13日,威宁县炉山镇王某才醉酒后驾驶湘A7***3号小型轿车在六桥街道威宣路中段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才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2024年8月9日,威宁县双龙镇马某志醉酒后驾驶贵FU***2号出租车在六桥街道广园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马某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马某志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马某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
2024年8月23日,威宁县五里岗街道李某彦醉酒后驾驶皖AZ***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边街道滨海大道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四
2024年7月17日,威宁县金钟镇陶某林醉酒后驾驶贵F6***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六桥街道威宣路中段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陶某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4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陶某林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陶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五
2024年7月17日,威宁县陕桥街道朱某文醉酒后驾驶贵F0***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六桥街道威宣路中段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朱某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朱某文执行逮捕。
来源:威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