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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市场交易买到“凶宅”,而卖方有意隐瞒的,相关的判例基本上都支持保护买方的利益,要么撤销买卖合同,要么赔偿损失。但是,如果是通过法院拍卖购买的房产,而且没有公示属于“凶宅”的话,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拍卖结果呢?

怎样才算“凶宅”?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标准,“凶宅”的“凶”通常是指发生过凶杀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如果范围再大一点,就把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也包括进来,例如自杀。不过即使是自杀,也可能引发争议,例如自杀的人从屋内向外坠楼的话,死在屋外还算“凶宅”吗?(案例检索结果,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

又如果是意外死亡或者在房屋内病逝呢?大部分人可能会认为不属于,但一些心理或思想观念比较敏感的人,则可能认为也应将它纳入“凶宅”之列。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具体案件的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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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买法拍“凶宅”时的不同处理

即使是从普遍观念认为属于“凶宅”的情形,是否支持竞买人的请求,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大致可以细分为三派:

1、不支持撤销拍卖结果;

2、支持撤销,但对退拍卖保证金的请求,认为应由实施部门处理,“不予审查”;

3、支持撤销以及退保证金或房款。

不支持的理由通常认为撤销会使法院事实上起到对拍卖“瑕疵担保”的作用,而拍卖信息披露之后,结果应由竞买人自己承担,而且撤销的话不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不利于交易稳定。反对的理由则通常认为,从传统的习俗文化观念出发,“凶宅”对于竞买人有重大心理上的负面影响,缺乏“安宁感”房屋无法居住,其购买房屋的目的将难以实现。不支持撤销,还不利于督促房主如实履行披露义务,不利于诚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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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应支持撤销

相关的案例并不算很少见,至少比笔者想象的要多,广东、广西、江苏、山东等多个省份都有过类似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3)粤执复769号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比较有指导意义(以下为案情和裁判总结)。

该案的复议人参与拍卖购买了涉案房产,缴清房款且执行法院出具裁定后,发现该房曾发生高空坠亡事件,于是申请执行异议,以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未对该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失实的情况进行披露说明,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用于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及案涉房屋的拍卖行为,并退还全部拍卖款项。

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同时该《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拍卖公告应包括的内容,第十三条则分项列举了拍卖法院应当通过拍卖平台公布的信息,如拍卖公告、执行依据、竞价规则等等,其中第(十一)项为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因此,执行法院在处置执行标的物前,要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执行标的物的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予以说明,充分、客观地披露拍卖标的物的信息,保障案件当事人、竞买人的知情权。

而拍卖的房屋存在“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实”,按照交易经验和民间习俗,会“给居住其中的普通民众带来包括忌讳、焦虑、恐惧等负面感受和心理阴影,直接影响日常起居生活的安宁感。同时,该因素也会造成房屋交易价值产生实质性贬损,违背了买受人对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而通常所说拍卖的“瑕疵不担保原则”是就拍卖财产的数量、质量、外观、结构、装饰装修等客观物理属性而言”,“凶宅”的情形并不适用。

所以,拍卖的房屋存在“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实”的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竞买该房屋的缔约基础,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属于上述《网拍规定》应当披露拍卖财产的重要信息。因此,复议理由成立,应当撤销对案涉房屋的拍卖行为,并退还拍卖款。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