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磊故意杀人案
——检举线索来源不清的,不能认定立功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磊回到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其经营的杂货店中,怀疑在其店中的被害人崔某某盗窃钱财,遂对崔某某进行殴打,并掐颈致崔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陈某磊将崔某某尸体掩埋于利辛县张村镇小李集附近一土坑内。另查明,陈某磊于2009年2月间向安徽省利辛县看守所检举郑某军持刀杀人后畏罪潜逃藏匿地点线索。利辛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郑某军抓获归案。郑某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磊以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陈某磊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磊提供的据以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来源不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项均对立功线索来源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陈某磊在羁押期间曾经检举过一起杀人犯罪,但检举的内容不实且非常笼统。时隔半年之后,陈某磊又检举了郑某军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此线索抓获郑某军。根据在案证据,陈某磊仅知道郑某军所在大致范围,需要通过律师通知家人调查,系在检举前一天由律师告知其郑某军的情况已经清楚,足见该检举线索系律师传递给陈某磊。另,陈某磊在提供的检举材料中详细列举了郑某军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其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向法庭复述检举材料的大部分内容,也不能解释其为何在第一次检举时不提供郑某军的犯罪线索。综上,可以认定陈某磊检举郑某军藏匿地点的线索来源不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磊因怀疑他人盗窃钱财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68条
一审: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0年4月8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