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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暨“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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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商洛市市场监管系统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结合“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有效遏制了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省电动自行车整治督帮检查组在督查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店内4辆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4辆电动自行车车身加装了保险杠,其中1辆增大了电池盒、安装了5块电池,均与车辆随附的合格证标示的车辆结构、配置参数不符。

2024年10月10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省电动自行车整治督帮检查组在督查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店内1辆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后,擅自增大了电池盒,车辆结构、蓄电池和充电器与车辆随附的合格证标示的参数不符。

2024年10月10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州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6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店内正在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型号不一)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761-2018)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改装。调查中,当事人承认改装事实,签写了《自愿认罚承诺书》,承诺合法合规经营。

2024年9月6日,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5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荆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0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店内正在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同一型号)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761-2018)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改装。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购进价1539元/辆,销售定价1800元/辆,涉案货值7200元。

2024年9月10日,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4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5日,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店内待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加装置物箱和改装加长鞍座,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761-2018)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改装。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购进价1399元/辆,销售定价1499元/辆,涉案货值4497元。

2024年9月9日,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3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3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排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内待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761-2018)的相关规定,货值金额13250元。

2024年9月13日,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7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洛市场监管

编辑:崔宁

审核:范启彬

终审: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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