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埃及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同于其政治发展模式,如果说政治发展模式是以根深蒂固的马穆鲁克制为核心相对独立自治的管理体制,那么经济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帝国以包税制为核心的财政控制。奥斯曼苏丹将包税制广泛应用于埃及,把土地收归国有,再分配给包税人,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并定期收取一定的税收。
在这一制度下,埃及的农业生产得到保证,丰富的农产品剩余驱动了埃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进而带动了这一时期埃及经济社会发展。但随着帝国统治的失效,包税制的弊端日益显现,种类繁多的苛捐杂税降低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手工业和商业遭到严重破坏,瓦解着帝国的统治秩序。
一、包税制的特点
奥斯曼帝国时期,其土地管理方式是在国有土地基础上广泛推行包税制(TaxFarmingSystem)。包税制是指帝国将国家收入、税收或国有垄断企业的收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承包给私人竞标者,通过这种竞拍方式使得政府收益最大化。奥斯曼帝国征服埃及后,埃及的土地普遍实行包税制,帝国法令将埃及农民作为封地持有者的附庸束缚在土地上实行超经济剥削。因此,当时的埃及农民被称作“加拉里”即“定居在土地上的人或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不得擅自离弃的人”。
16世纪初,被誉为“立法者”的奥斯曼苏丹苏莱曼颁布敕令,规定农民即使在爱资哈尔清真寺求知,也不得离开份地。这样,帝国对埃及的土地治理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紧密结合,进而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农业生产的运行。包税制度在伊斯兰世界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世纪的埃及使用范围最为普遍。
早在公元7世纪中叶,倭玛亚王朝和阿拔斯王朝统治时期,国家最高统治者哈里发便在其统治范围内推行包税制,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同时,其弊端也十分严重,最甚者就是对王朝统治秩序的瓦解,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埃及的控制。法蒂玛王朝时期,军事伊克塔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出现土地分配给军事人员的现象。这种情况对法蒂玛王朝的统治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中央政府对包税地的控制严重丧失。到其统治末期,包税地演变为军事封邑,“军人取代官僚而成为包税人,......包税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赋愈益减少,直至不再缴税,包税地遂演变为军事封邑。”
包税制度在埃及的发展随之陷入低潮。直至塞留姆入主埃及,奥斯曼帝国重新沿用传统的包税制度,使其在埃及再度发展起来。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埃及包税制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以往的特点。首先,这一时期的包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归国家(苏丹)所有的基础之上的。帝国对埃及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没有将土地分配给军队以换取士兵的军事服务,而是体现了共享权利的原则。
根据帝国法令,苏丹(即国家)是农业土地的“所有者”。但实际上国家对土地的权力仅限于征税和通过差役强制维持灌溉工程。为了保证对农村的税收和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苏丹则把土地分配给各种包税人,包税人作为苏丹和农民的“中介”,负责税收的征收,作为帝国的回报,他们可以从他们负责的包税地中获得额外的一部分收入。
因此,这一时期苏丹和包税人并没有直接干预生产过程,而是通过征税和灌溉工程等方式进行间接干预,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包税者实际支配权的结合构成奥斯曼帝国统治下埃及土地制度的显著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实行土地国有制度,但农民仍拥有耕种土地并留在土地上的传统权利。在下埃及和中埃及的部分地区,农民只要缴纳税款,就可以终身拥有自己的土地,并将其传给他们的继承人。
二、实施包税制的影响
17-18世纪,埃及全境普遍实行包税制度,日益盛行的包税制不断加重农民的经济负担并强化其依附状态,也在客观上瓦解着奥斯曼帝国对埃及行省的统治和管理。尽管帝国采取相应措施抑制包税人的横征暴敛,颁布帝国法律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包税人的制约,以防止他们对农民实行暴政,防止他们篡夺控制土地的国家特权,以及将超过其法定份额的收入据为己有,但埃及包税人的数量持续不断增加。从1658-1660年到1797年之间,埃及包税人总数增加2.5倍有余,数量达到约5000-6000人。
包税人的社会构成也发生明显变化,到18世纪末,马穆鲁克、军政高官、部落首领、部分商贾和宗教学者成为主要包税人。包税人以各种方式将他们的包税地转变为一种土地私有财产,他们将土地“转让”为只需缴纳“保护税”的宗教田产“瓦克夫”,而此类“转让”的相关记录最早出现于1728年。
从法律层面上讲,它们是不能被分割或出售的,通常也不会被没收。但包税人通过遗赠、抵押、典当或出售的方式将土地划分在自身权力范围内,进而影响到了帝国对土地赋税的征收和控制。总之,到18世纪末期,包税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人,可以把土地传给子孙,或买卖包税权力,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土地已演变成包税人的私有财产。
有学者认为,奥斯曼帝国时期“包税制的广泛实施更多地承载着意识形态衰落的象征意义,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包税人不受限制地剥削农民,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导致政府收入流失,因此它也被认为是奥斯曼帝国衰落的标志,体现了中央政府的软弱,”这与帝国统治后期包税制的滥用与帝国治理的失效不无关系。
英裔美国犹太历史学家伯纳德·路易斯(BernardLewis)认为:“政府机构的崩溃不仅影响苏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帝国的官僚机构和宗教机构,它们在效率和完整性方面遭受灾难性下降,这种恶化在奥斯曼帝国的档案中也可以清楚的看到,而包税制的变化就反映了这一点,即从16世纪认真、负责、高效的官僚政府到17世纪地位的下降和18世纪的转变。
埃及本土历史学家艾尼斯和哈拉兹认为,埃及实行包税制的原因在于它可以填补非中央集权政府同农民和其它生产者之间的空隙。我国学者哈全安教授则一语双关地指出,埃及包税人是介于国家与乡村民众之间的纽带,亦是国家直接控制乡村民众的障碍。至18世纪末,在封建统治和包税制的残酷剥削下,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挫伤,土地荒废,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肥沃的尼罗河三角洲平原三分之一的农田变成荒漠,产量不及罗马人统治时期的四分之一,农民起义此起彼伏。
总之,奥斯曼帝国统治埃及时期,其土地治理的方式即在土地国有基础上广泛推行包税制。尽管土地在法律上为奥斯曼帝国苏丹所有,但包税制的实行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瓦解着帝国对埃及土地的控制,为埃及在帝国统治时期仍保持其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奠定基础。
至1805年穆罕默德·阿里取得埃及的实际统治权,包税制的实行使得农业收入大部分被包税人中饱私囊,以及他们对农民的绝对控制使其成为阿里推行现代化改革的障碍。阿里则下令彻底废除包税制,没收全国封建主所占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实行主要农产品的垄断制度而变成唯一的生产者和承包人,成为阿拉伯世界关于国有化的第一次尝试。正如有学者指出,包税制的盛行往往意味着地方分权和政治混乱,而包税制崩溃,标志着官僚体系完善与中央集权强化,预示着政治现代化的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