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通常需要抓住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除了在单位正常工作而受伤外,患职业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在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中受伤、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和培训而受伤等情形都属于工伤!但是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由适用情形:

1.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受害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立案庭可告知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决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无异议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后,职工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理,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定支付的数额。

2.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给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受害职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民法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工伤保险待遇已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参考文书

采矿厂与金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案号:黔赫民初字第4号

【案情摘要】:2011年5月,采矿厂未对金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招聘其从事井下打孔、放炮、掘进工作,月工资7000.00元,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4月,采矿厂组织员工体检,发现金某身体不适,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14日,金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药费9609.69元。2013年8月12日,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金某为“矽肺壹期”。2013年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金某为工伤。2013年11月2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七级。停工留薪期:自诊断职业病之日起三个月”。2014年3月31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采矿厂与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采矿厂向金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38762.69元。采矿厂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92年到2010年,金某在其他工厂从事打孔放炮工作。2011年5月,金某到采矿厂从事无污染的加水打孔工作,中途有半年未上班。2013年4月,采矿厂组织雇工体检,发现金某身体不适,即与之解除雇佣关系。从金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可以看出,金某的职业病是在二十多年从事的工作中日积月累形成的。请求法院判令:1、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由采矿厂承担。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自2011年5月至2013年在采矿厂从事打孔、放炮、掘进工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中认定的用人单位均为采矿厂,采矿厂未依法对上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重新鉴定、提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上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采矿厂应对金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金某虽在采矿厂上班之前从事过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采矿厂在聘用金某之前未依法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采矿厂不能举证证明金某的职业病系在之前的工作中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判决:由采矿厂支付金某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1411.53元。

【典型意义】:该案最主要的争议是采矿厂是否应对金某所患职业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时,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在上岗期间检查出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