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刘涛

原告封某受雇于河南某公司,被该公司指派到郑州市高新区某村工地从事秩序维护及巡逻工作,由于该工地窨井缺失窨井盖,且被一层绿色防尘布覆盖,导致原告封某在巡逻时掉入窨井受伤,后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3789.35元,经评定误工期评为120日、护理期评为60日、营养期60日,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合计61840.55元。由于该公司在人寿财险处为原告购买有雇主责任险,于是原告将该公司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且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且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符合案涉保险赔付情形。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合计61840.55 元的诉请,本院在57485.13 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根据保险条款,其中被告保险公司负担56714.69 元;被告公司负担770.44 元。

法官释法

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覆盖雇主的法律责任,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就无法覆盖,所以,有时候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因工受伤,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通过工伤认定即可享受工伤保险赔付待遇。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仅与用工方签订劳务合同,如果仅系劳务关系,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形,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时已62周岁,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故不符合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的赔付情形,但是被告公司为原告购买雇主责任险,基本可以覆盖原告本次事故的损失,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用人单位积极为其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让企业的用工风险变的可控,还可以提高企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有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让劳动者有更多的幸福感、安全感。

但同时提醒企业在购买保险时亦应当全面知悉保险规则,最大化发挥保险作用。